第八章 国际债务管理第一节 国际债务概述

一、国际债务的界定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和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资料,一个国家的国际债务可定义为“向非本国居民用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根据上述定义,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的国际债务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境外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以及在我国境内的非居民借用而尚未偿还的、用外国货币体现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我国国际债务定义有五个要素:(1)债务入;(2)债权人;(3)己借用尚未

偿还的债务;(4)用外国货币体现;(5)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不需还本讨息的是赠款而不是债务。

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OECD 计算国际债务的口径大致分为 10 项。1.官方发展援助(OECD 国家提供的)。

  1. 官方发展援助(非 OECD 国家提供的)。

  2. 多边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的贷款)。

  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4. 债券和其他私人贷款。

  5. 对方政府担保的非银行贸易信贷(卖方信贷)。

  6. 对方政府担保的银行信贷(如买方信贷等)。

  7. 无政府担保的银行信贷(如银行同业拆借等)。

  8. 外国使领馆、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一个国家的银行中的存款。

  9. 公司、企业等队国外非银行机构借入的贸易性贷款。我国的国际债务主要包括:

  1. 双边政府贷款。

  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境外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4. 境外发行的债券。

  5. 买方信贷。

  6. 延期付款。

  7. 国际金融租赁。

  8. 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部分。

  9. 向外国企业或私人的借款及他们在我国境内的存款。

  10. 其他。包括与外国银行间的同业拆放;已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调入境内并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借款;中方替外方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