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高度票据化的,国际结算方式就是国际结算中票据流动与资金流动的方式。如果资金与结算工具同向流动,叫做顺汇法,反之叫做逆汇法。

汇款方式是顺汇法,它是由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当事人有四人:(1)汇款人;(2)收款人或受益人;(3)汇出行; (4)汇入行或解付行。其实际运作是汇出行收取汇款人货币,委托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

按委托的方式不同,汇款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 其委托的载体分别是邮件、电报电传和银行即期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汇款主要用于预讨款贸易、货到付款贸易、及贸易零头和从属费用的结算。汇款

主要是一种非贸易结算方式。

托收属于逆汇法,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指导托收活动的最主要的成文国际惯例。托收当事人有四个:(1)委托人;(2)托收行;(3)代收行;(4)付款人。

在国际贸易中,托收汇票附带全套货运单据的叫跟单托收,不附带全套货运单据的叫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中,代收行向付款人(买方)移交全套货运单据的方式有三种: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2)远期付款交单(D/P×× Days after Sight); (3)承兑交单(D/A)。前两种都是在买方付款后才解付货运单据,第三种是买方对汇票承兑后才解付货运单据。这种方式降低了卖方的风险,因为正如在第四部分中要谈到的,货运单据也是一种物权单据,没有交

单就等于保有货物的所有权。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免交印花税,很多托收委托人并不使用托收汇票, 特别是彼此信赖的买卖双方之间,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逆汇法,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中大部分情况下用的是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讨款承诺,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时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的一条基本思想就是“货物单据化”和“履约证书化”。开证行应买方请求向卖方开出信用证,只要卖方提交了全部信用证要求的合格单据,开证行就视作卖方已履约,货物已移交,开证行就应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卖方付款。开证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与托收方式相比,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卖方的风险,也促进了国际贸易成交机会被充分利用。

指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重要的成文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编制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实际运作中,不同银行还以多种角色参与信用证业务,如:(1)通知行(负责接收开证行信用证并通知和转交给受益人;(2)保兑行(对信用证付款加以第一性的担保);(3)付款行和承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下的跟单汇票付款或承兑的银行);(4)议付行(议付信用证下垫款买单的银行);(5)偿付行(代开证行向讨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偿付的银行)。

除上述三种结算方式外,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也是比较重要的结算方式。银行保函是国际间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文件,又叫担保书。备用信用证源于美国,因联邦法律不许在联邦或州注册的银行出具保函,因而斋用信用证被银行所采用,它实际上是保函性质的信用证。规范保函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的《保函统一规则》,而备用信用证则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束。

非贸易国际结算方式有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和信用卡、汇款等。这里就不做具体介绍了。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国际结算方式都是现汇结算方式,主要是各国商务机构与个人之间交易的结算方式。还有一种政府或国家银行直接参与的非现汇结算方式,即“清算协定”方式。目前这种结算方式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

已经在逐渐降低和减少,但由于清算协定有独特的作用,在一定领域内还继续存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