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标:注册条 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

性]

(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 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2)但

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任何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