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争议]

  1. 本联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争议不能依谈判解决时,有关国家之一可以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议提交该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就某一其他解决方法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该法院的国家应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此事提请本联盟其他国家注意。

  2. 每一国家在本议定书上签字或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可以声明它认为自己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关于该国与本联盟任何其他国家之间的任何争议,上述第(1)款的规定概不适用。

  3. 根据上述第(2)款提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总干事撤回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