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国对行动守则的主翼分歧

在起草和讨论行动守则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各种分歧,有些分歧是重大的,反映了这两种国家在技术转让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的利益。行动守则经过多次修改和讨论,相继形成了 1981 年 4 月的草

案文本,1983 年 10 月文本和 1985 年 6 月文本,从这些文本的内容来看,各国在消除分歧意见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在许多问题上已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目前存在的主要分歧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行动守则的法律性质

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发达国家认为, 行动守则只能作为一项指导性文件,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仅供技术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规定采用此行动守则时,它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发展中国家集团则强调,行动守则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对各国部具有约束力,一切国际技术转让,都应遵循行动守则的各项规足。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采纳发达国家的方案,行动守则仅作为一个“示范法”或“行动指南”,它的作用就要受到很大的削弱和限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供方则可以利用其在经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受方施加各种限制,把一些违反行动守则的不合理条 款订入技术转让协议中,而技术供方既不受法律约束又不负国际法的法律责任。结果使行动守则的各种规定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

  1. 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在起草和讨论行动守则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集团提出了 40 项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清单,认为这些限制性商业条 款均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排除。而发达国家集团总共才提出了 8 项应在协议中排除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经专家组讨论归纳,在 1981 年 4 月提出的行动守则草案中,列出了 20 项限

制性商业行为,1985 年 6 月的草案文本又改为 14 项。对这些限制性商业行

为,发达国家提出了“合理性”原则,认为并非所有的限制性商业条 款都是非法的,只有那些超出“合理性”限度的限制性商业条 款才是非法的, 应予以禁止,而那些未超出“合理性”限度的限制性商业条 款,应当允许其存在。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认为,限制性商业条 款都是不合理的,一般都应予以禁止。因此,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重要分歧。

  1. 技术转让协议的适用法律

发展中国家主张技术转让协议应当适用技术受方国家的法律,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成立、效力、执行、解释等问题,均应受技术引进国的法律管辖, 凡在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一律无效。但发达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则主张当事双方可自由选择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在1978 年 10 月间召开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上,发展中国家集团提出了让步方案:凡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应运用技术引进方国家的法律,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则可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与技术转让有直接联系的法律。但对此方案仍有意见分歧,未能整理成文,而只是把各集团的意见及会议主席对案文的建议、作为附录附于草案之后,供进一步审议。

  1. 争议的处理

发达国家主张,技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由选定审理争议的法院,并可采用仲裁方式来处理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争议。发展中国家集团则认为,技术引进方国家应对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争议案件享有司法和行政的管辖权,即如果发生争议,只能由技术引进方国家的法院或行政主管当局处理,而不能把案件提交技术供方国家或第三国的法院或行政当局处理。后来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让步方案:如果争议的后果涉及技术引进方国家主权的, 应由引进方国家的法院或行政当局处理;对一般合同事项的争议,则可由双方自主选择审判地或仲裁地,但仲裁庭的庭长须为第三国的国民,仲裁程序则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办理。但关于争议的处理,仍未取得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