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规定了减税和免税的优惠。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机构和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一定条 件下,可减税或免税。如规定这些企业设在我国经济特区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又如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若投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 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的一些优惠规定不再一一列举。

对于在中国境内来设生产经营机构和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技术使用费的外国企业,规定下列各项技术使用费,可以减半征收预提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征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 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1. 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①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料的技术;

②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③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1. 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2. 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 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 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

①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②核能技术;

③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④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⑤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⑥光导通讯技术;

⑦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⑧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