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关于巴黎公约第三条 (对某些种类的人给予同盟国国民的同样待遇)]

未参加本协定的国家的国民,在依本协定组成的特别同盟领土内,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 所规定的条 件者,得与缔约国国民同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