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1. 本联盟各国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向公众传递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中央机构。

  2. 该专门机构定期出版公报,按时公布。

    1. 被授予专利的人的姓名和取得专利的发明的概要;

    2. 注册商标的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