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先前议定书的适用]

(一)(1)在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走书的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家间,自本议定对它生效之日起,本议定书即代替一八九一年马德里协定在本协定书以前的其他文本。

(2)但是,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的任何成员国,如先前没有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议定书第十二条 第(四)款的规定退出先前文本,在它与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的关系中,应继续受先前文本的约束。

(二)己参加本议定书的非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应对通过未参加本议定书的任一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的国际注册,适用本议定书,只就这些国家说这种注册符合本议定书的要求。对于通过已参加本议定书的非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办理的国际注册。这些国家承认,上述本特别同盟成员国可以要求遵守它所参加的那个最新议定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