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中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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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60 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为加速发展本国的经济,开始大量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和设备。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技术水平较低,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与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方谈判时, 为了得到所需的技术,常常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公平条 件和昂贵的价格。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发展中国家制定了技术贸易的法律,并加强了对技术贸易的行政管理,来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

发展中国家关于技术贸易立法的重点是保证技术引进的各种条 件的合理性,明确引进技术的标准和合理条 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管制。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建立了审查制度,把行政管理手段作为干预技术贸易、维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措施。许多国家规定,所有与外国签订技术贸易合同,必须呈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并由成立的专门机构审查引进技术是否属于本国所需的技术,技术是否先进,技术价格是否合理,合同中是否订有不合理的限制性商业条 款,合同期限是否过长等。通过对技术贸易条 件的审查和控制,有效地增强了本国企业在谈判中的地位,对提高引进技术的效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 60 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已西、阿根廷、秘鲁、印度、菲律宾等国先后颁布了技术转让的法规。现以墨西哥的有关法律为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法律的特点作一说明。

墨西哥于 1972 年颂布了《关于技术转让与使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法律》,1974 年又公布了《实施技术转让法的一般标准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1. 目标

技术转让目标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 加强墨西哥企业的谈判地位。必须权衡引进技术的适用性,防止引进不适合本国需要和条 件的技术。

  2. 防止外国技术供方滥用权利。主要是防止把限制性商业条 款订入技术引进合同。

  3. 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通过技术引进推动民族工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出口贸易。

  1. 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设立国家技术转让注册局,负责对技术引进文件的审查和项目的登记注册工作。技术转让注册局属国家工业发展部领导。

凡在本国领土内生效的一切技术引进文件、合同或协议,均应向技术转让注册局申请登记注册,由技术转让局审批后决定是否准予注册。未注册者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能请求法院判决履行。

凡属法律规定应该注册的技术转让文件、合同或协议,应于签字之日起60 天内申请登记注册。技术转让注册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 天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对于拒绝注册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议。如对再审议的决定不眼,当事人可向墨西哥最高法院起诉,请求作最后审理。

  1. 拒绝注册的条 件
  1. 引进墨西哥已有的可以自由使用的相同或相似的技术。

  2. 单方面回授条

    款。凡规定技术受方必须无偿地把对引入技术的改进或创新的成果单方面的回授给技术供方,应予拒绝。

  3.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入禁止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条

    款。具体内容将在下一节介绍。

  4. 合同期限过长。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超过该年限的不予注册。

  5. 合同适用外国法律或争议由外国法院审理。凡规定合同必须按外国法律解释,或规定有关争议必须提交外国法院审查的,不予注册。但如果仲裁条

    款符合墨西哥批准的联合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要求,不一定在墨西哥境内进行仲裁。

我国有关技术转让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 例》(1985 年 5 月)、《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1985 年 9 月)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 例》(1981 年 1 月)。这些法规规定了我国技术引进的目的和总的方针、引进技术的内容、技术引进合同订立的要求、合同的审批方法、不得订入合同的限制性商业条 款等内容。我国技术引进法规既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法的成果,与他们有许多共同之处,又适合我国的国情,具有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