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之四[专利:利用输入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输入]

一种产品输入到时该产品制造方法有专利保护的本联盟国家时,专利权人对该输入产品应享有输入国法律对根据方法专利在该国制造的产品所授予的一切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