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征

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BusinessPractice)是指在贸易中,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各种限制的行为,这种行为阻碍了自由贸易和正当竞争,或造成某种垄断。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有关会议,对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作了如下的定义:凡是(企业)通过滥用或者谋取和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都称限制性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是一种企业行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中普遍存在,它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支配地位即垄断地位,它是指一家企业或一个企业集团,当其在市场上不存在真正竞争对手时所处的地位。当企业或企业集团处于支配地位时,就有可能滥用其支配地位,如强行规定不公平的价格和交易条 件,划分市场范围,要求交易对象抵制与非垄断企业成交,将这些企业逐出市场,或要求交易对象接受各种不合理的附加条 件,作为与其订立合同的条 件等。

合理使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同限制性商业行为,应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以区别。当企业由于产品或技术优势而居于支配地位时,只要其在贸易中的商业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不给贸易和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就属于合理的行为。

在技术贸易中,应当对合理使用技术独占权和滥用技术独占权加以区别。例如,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受到专利法的承认和保护。在专利技术的转让中,技术供方禁止受方未经其许可将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者使用,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但如果技术供方搭卖供方的设备和原材料,作为受方取得技术的条 件,而这些设备和原材料与保证技术实施的质量无关,受方可能在市场上获得比供方价格低的同种设备与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供方的要求已越出了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范围, 是对独占权的滥用,是不合法的,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1. 限制竞争和贸易的自由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类企业达成某种协议,采取联合一致的做法,借以谋取和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贸易的自由,这是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另一特征。例如企业间订立统一固定价格协议。人为地保持垄断高价,控制市场,消除彼此间在价格上的竞争;或签订产量定额协议,规定各自的产量或销售量,人为地降低产品的供应量,从而提高产品的价格,消除彼此间在产量上的竞争;或签订市场销售范围协议,划定各自的销售地域,避免在同一地区竞争,人为地造成地区性的垄断。

在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限制受方使用与转让技术有竞争的其他技术, 或限制受方利用转让技术进行研究和发展,不允许对转让技术进行改革和创新等,都是典型的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