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付

  1. 总付的概念和总付的方式

总付(Lump-sumPayment)也称一次总算,技术供方与受方签订合同后, 按双方在合同中确认的一笔固定金额作为总价,由受方向供方一次忖清或分期支付。

一次付清的时间通常规定在供方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并经受方验收之后, 供方必须向受方的代收银行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证明,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向供方付款。供方提供的单证一般包括:供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明(影印件)、供方银行保函、商业发票、即朗汇票、技术资料清单、受方出具的技术资料验收确认书等。

分期支付是按执行合同的进度分几次付清总价,各次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次付款前供方必须向受方银行提供必要的单证。例如,付款分四次进行,在合同生效后,支付总价的 20%,技术资料支付后支付 25%,在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结束、验收合格和正式投产后付 40%,维修保证期结束后支付剩余的 15%。

一次付清方式与分期支付方式相比较,分期支付受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小一些,因为每次支付费用都与供方的合同义务相联系,有利于督促供方严格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否则供方就不能按时得到付款。分期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合同执行的作用。

  1. 总付方式的利弊

采用总付方式支付技术使用费,对供受双方都有利弊。在一般情况下, 对供方来说利大于弊,而对受方则弊多利少。

对供方有利方面主要是有确定的收入,不受技术受方生产或销售变化的影响,因而不承担技术和市场的风险。此外,还可以较早地获得技术使用费, 避免了提成方式所需要的大量查帐、计算等繁琐工作。对供方不利的方面是不能分享受方生产和销售量增加的额外收益。

对受方有利方面表现在:受方对外询价时,各供方的报价的可比性强, 容易在技术价格方面选择有利的交易对象;可以较快地摆脱对供方的依赖; 避免支付货币的动荡对支付产生的风险;如果产品的产量和市场销路比原先估计的好,受方可获得额外的利润,而不必增加技术使用费。

对受方不利的方面主要是受方承担了技术和市场的全部风险。首先,供方转让的技术是否完整有效,只能等到受方投产后才能得到检验,一旦合同产品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而受方已将全部技术使用费支付给了供方,受方即使提出索赔,金额也是有限的,受方的利益将受到明显的损害。其次,不论引进技术的适用性如何,产品的产量和市场销路如何,只要供方

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受方就得支付达成协议时规定的总价金额。如果技术产品不适销对路,市场不景气,销售收益不好,会使受方蒙受较大的损失。

对受方不利的方面还表现在:支付期限较短,在实际投产前或短期投产后,受方要付出大笔资金,造成很重的财务负担:供方对受方企业的经营和利益不再关心,一般不再承担提供改进技术和传授技术情报的义务。

  1. 总付方式的使用条 件

由于总付方式对受方弊多利少,因此受方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宜采用总付方式。国际上认为使用总忖方式应满足以下三个条 件:

  1. 技术可以立即全部转移,而且技术受方能够全部予以吸收。

  2. 所转让的是一般技术,受方不需要供方不断提供有关技术改进或产品销售方面的情报,也不需要供方不断提供技术服务和协作。

  3. 受方有充足的资金,并打算尽快摆脱对供方的依赖。如果具备上述条

    件,受方采用总付方式是可行的。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规定或审查转让合同等方式对总付方式加以限制。有的国家拒绝采用总付方式;有的国家严格限制总付方式,要求能说明完全满足上述的三个条 件,才予以批准;有的国家规定总付的适用范围,如单纯的专利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和某些类型的技术服务与协助,才允许采用总付方式。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总付方式没有作出严格的禁用规定,而是要求受方选择最有利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