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中国家反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

反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法的重点内容,这些国家在法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内容;禁止本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合同

中订立这类限制性商业条 款;如果合同中订有这类条 款,政府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或要求当事人修改。

发展中国家反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目前形势下,技术交易市场尚处于供方市场,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需求比较迫切, 为了尽快从国外引进技术,发展本国的经济,不得不对发达国家技术供方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作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讨论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草案)时》,发展中国家集团曾提出 40 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清单,而发达

国家仅提出 8 项,双方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如果发展中国家对其提出的所有限制性商业行为实行全面禁止,必将严重影响技术贸易的成交,是一种不现实的做法。为此,发展中国家有关的立法一般都采取具有一定灵活性的政策,即在合同中并不对所有的限制性商业条 款都予以禁止.只禁止那些明显不合理和明显损害本国受方利益的条 款,而对其他一些限制性条 款, 在一定的条 件下,允许订入技术引进合同。

1.墨西哥反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

墨西哥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中,列举了十四种不合理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要求本国公司一般不予接受,但如果转让的技术对墨西哥的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对其中八种限制性商业行为,可以接受。也就是说,对其中六种行为,强制性规定不能接受,严格禁止在合同中订立,否则不予批准。对另外八种行为是非强制性的,可以由国家技术转让注册局权衡利弊作出决定。强制性规定不能接受的六种限制性商业行为是:

  1. 限制合同产品的产量,或强行规定受方在其国内销售或规定出口该项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转销价格。

  2. 对受方的研究或技术发展活动规定限制性条 件。限制性条 件是指:

①限制或禁止受方进行与发展新产品、新工艺或新设备有关的科研发展计划;

②限制对产品或工艺作任何改进;

③对产品的改进作不适当的限制或附带某些条 件,尤其是在合同不包括商标转让的情况下;

④从第三方所取得的改进加以不适当的限制或附带某些条 件;

⑤对使用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范围加以不适当限制;

⑤禁止受方在合同朗满后进行科研和发展活动;

①规定合同终止时,受方必须归还图纸、规格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1. 规定受方必须长期雇用供方提名的技术人员。

  2. 规定受方只能把合同产品出售给供方,或者规定受方必须与供方签订独家销售代理的协议。但如果供方能够证明它掌握了足够的销售系统,并在该行业的贸易活动中享有足够的声望来推销合同产品,而且能比受方的销售效果更好,则这种情况除外。

  3. 限制技术的来源,规定受方只能从供方获得技术,并按供方指定的来源去购买所需要的设备、工具、零部件或原材料。

  4. 对受方出口合同产品或输出与合同有关的劳务活动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指:

①禁止合同产品的出口;

②禁止合同产品向某些地区出口,而在这些地区供方以前未向任何第三

方授于过独占性的销售权;

③出口销售协议中规定了最高的出口数量;

④受方的出口只许按不利的条 件通过供方来进行;

⑤受方出口时,需要事先得到供方的同意。但下列三种情况除外:

①供方在这些地区已经授予了独占性的销售权;

②供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授予向这些地区出口的权力;

③供方授权给受方的销售市场已经足以容纳受方合同产品的出口数量。此外,非强制性条 款包括:技术价格过高,对本国经济造成不应有的

负担;技术供方有权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干预技术受方的业务管理工作等。2.我国反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

我国反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主要反映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 例》中,该条 例第九条 规定: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 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 款:

  1. 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 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 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 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 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 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 件不对等;

  6. 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 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 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 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注意该条 款的开始规定了“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 款”。因此,根据该条 款精神,上述限制性条 款并非绝对禁止订入合同,在一定的条 件下,经审批机关的特殊批准,允许合同中含有上列条 款。我国虽然没有像墨面哥那样,对限制性条 款作强制性规定的分类,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既能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又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为了能及时引进国家急需的技术,对某些限制性条 款,经国家审批机关特殊批准,是可以接受的。

我国反限制商业行为的立法,不仅体现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 例》中,还反映在 1993 年 9 月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前者反对技术引进中外国技术供方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后者反对国内市场竞争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