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对象和税率

概括地说,征税对象是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根据涉外企业的不同情况,征收不同税率的所得税,具体可分两种情况:(1)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合计税率为 3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 20%的所得税,这通常又称为预提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我国这种规定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一致的。技术转让的税收应按上述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若技术引进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形式, 则外商技术转让所得,应并入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按 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技术是从外国企业引进的,应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若外国企业在中国设有生产、经营机构,引进技术来源于该机构,则该机构所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应并入机构的经营利润,按 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外国企业在中国未设生产、经营机构,则技术转让所得应按 2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是按技术使用费的金额征税,技术使用费包括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技术引进往往是“软件”和“硬件”一起引进的,关于如何计算技术使用费,我国财政部 1982 年 5 月发

布的《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和同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作了具体的说明和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 对同外商签订技术许可协议或技术转让合同,只引进“软件”的, 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包括技术指

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都应包括在技术使用费之内,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1. 对于“软件”和“硬件”一起引进的,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价款,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而收取的设计费, 提供设备制造、维修的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可以不列入技术使用费,不征收所得税。

  2. 对于为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制造、维修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不能正确划分清楚时,应全部并入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

我国预提税率为 20%,在国际上是中偏低的,有利于外商向我国转让技术。美国的预提税率为 30%,英国为 34%,法国为 33%,德国为 25%,日本为 20%,大多高于我国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