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JointExploitation)属于合作生产的范畴,由于这种形式主

要用于石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且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此单独列为一种形式。国际合作开发是拥有资源的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资源国的政府或国家企业同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开发区和规定的年限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和资源国合作,进行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并进行共同生产,共同承担风险, 分享利润。

合作开发必须经过资源国政府的批准,这是由于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主权,开发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专有权利。任何企业、公司必须得到国家的特别许可,才能开发自然资源,因此合作开发不同于一般利用外资的合营方式。外国投资者在合作开发中享有较大的优惠和特权,但同时承担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勘探阶段的风险。例如在海上石油开发中, 资源国通常划定一部分海域由外国公司勘探,并由它们单独承担风险,即如果没有发现油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商业开采价值,就由外国公司承担所有的勘探费用。如果发现了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田,则外国公司享有优先参加共同开发的权利,勘探所耗费用再从开采的石油中偿还。例如中国曾与法国石油公司签订了合作开采海上石油的合同,勘探费用和风险均由法国石油公司承担,法国石油公司以 9000 万美元的投资打了三口井,经过半年的分析研

究,发现形成不了商业性油井,无利可图,因此于 1986 年末放弃了努力,造成近亿美元的损失。

合作开发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开发自然资源的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中东、北非、南亚、拉美等发展中国家,都利用这种形式开发自然资源,如印度与美孚石油公司,伊朗同英国石油公司签订的开发石油协议,又如苏联与日本合作开发西伯利亚木材、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协议,均属这种类型。在国际合作并发的项目中,海上石油开采风险最大,投资最多,而且技术要求高,建设投产的周期长,如果单靠一国的资金和技术,是难以成功的。不但发展中国家,而且西方发达国家在海上石油开发中,几乎都采用了合作开发的方式。例如在欧洲北海铀田参予开发的外国石油公司,英国海域有 200 家,挪威海域有 45 家。

合作开发可以充分利用外国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加快本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在技术合作中,逐步掌握开发技术,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因此, 合作开发也是引进技术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