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它是协调国家相互之间税制差异和税收利益冲突,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实现国际税务合作的有效方法,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之间都签订了税收协定,总数近 500 个。我国已与一些国家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它是国家间一项全面的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即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和其它国际事务的个人或公司的收益,如跨国公司营业利润,国际合资或合作经营的股息和红利,特许权国际转让的使用费,出租或转让国外不动产所得,国外劳务报酬和薪金收入等。国际税收协定只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对一些国内税种如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不适用,因为这些税种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如免税法、扣除法或抵免法, 这种方法对双方国家一般是对等的。例如采用抵免法,双方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都采用抵免法,而不能由一国单方面抵免。

一些国际组织为国家间签订税收协定拟定了范本。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

事会拟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草案》范本, 经济合作的发展组织(OECD)拟定了《关于收入和资本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这两个范本的主要内容是就各国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征税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1. 税收管辖权原则,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所得来源地说收管辖原则等。

  2. 行使税收管辖权原则,包括常设机构原则、实际联系原则等。

  3. 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居民和本国居民同等税收待遇。

  4. 所得来源国家优先征税原则,即来源国家有优先征税的权利。

  5. 解决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如免税法、抵免法等。(6)相互交换税收情报,防止国际邀税。

根据上述两个范本,涉及国际技术转让税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提供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缔约国双方都有征税权,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

例如中美税收协定规定,中美双方对两国居民的跨国收入都有征税权力,但收入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力。并规走消除双重征税采用抵免办法。如美国企业向我国提供技术使用权,从中国取得的技术使用费,中国优先征收预提所得税,美国对这项所得再次征税时,要从税收中抵兔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1. 技术使用费来源国在行使优先征税权力时,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征税税率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例如中国与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税率为 10%,尽管中国税法规定此项费用的税率为 20%,但双方谈判后商定的税率仅为 10%。

  1. 收入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所取得的技术使用费,若与其在本国常设营业机构有实际联系时,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归入常设机构的利润, 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一家公司通过它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向我国提供技术,该分支机构对这项技术的转让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则其取得的技术使用费应计入营业利润,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作了明确规定。

  1. 税收减免优惠和饶让抵免。

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在本国税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减免税收的优惠,目的是为了使技术供方得到较好的收益,促进国家之间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但在采用抵免法时,技术供方实际上得不到这种优惠。因为一国税收的减少,在另一国税收中的抵免额也随之减少,技术供方在本国缴纳的税款反而增加,即在两国纳税的总额并未减少。为此,在签订税收协定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饶让抵免(TaxSparin8Credit), 即对技术供方因减免税率或限制税率而降低的税收,视同已按受方国家一般规定征税给予税收抵免。

例如中日税收协定规定,对日本居民在中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中国征收 10%的税款,日本按 20%税率抵免,即按我国税法规定的 20%税率抵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大多有饶让抵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