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退出]

  1. 本公约无限期地有效。

  2. 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退出本认定书。该项退出也构成迟出本公约以前的一切议定书。退出仅对通知退出的国家发生效力,本公约对本联盟其他国家仍完全有效。

  3. 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出发生效力。

  4. 任何国家在成为本联盟成员国之日起五年届满以前,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