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在指定的商品上和规定的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许可是商标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商标许可大多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许可结合在一起,即允许在技术合同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单纯的商标许可较少见。商标许可合同中应包含下列特殊条 款:

  1. 商标的特征和使用范围

写明商标的内容,包括商标的名称、使用的文字和图样;写明供方商标注册的国别、时间、有效期限,以表明供方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明确许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若商标权人限制商标使用的地域,应说明地域范围。

  1. 商标许可的方式

受方使用商标的方式应在合同中规定,使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 单独使用,对供方商标不加任何改动,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受方所生产的产品上。

  2. 使用供方商标,并注明产品的制造地。如注明“×国×厂制造”或“×国×厂按××公司许可制造”。

  3. 联合商标。将受方原有的商标与供方的许可商标并列使用,如上海汽车制造厂引进德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技术和商标后,在上海汽车制造厂生产的汽车上使用“上海—Santana(桑塔那)”商标。

  4. 联结商标。将受方的商标和供方的商标,选择两者有代表性的部分,联结在一起,组成一个新商标,如福州电视机厂引进日立公司的技术后, 双方原有的商标联结成“福日”商标。

以上四种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产品的销路和市场,以及企业的长远利益,选择合适的方式,通过供受双方协商决定。若受方的产品难以销售或售价过低,可考虑使用前两种方式,即单独使用或同时注明产地的方式,利用供方的名牌商标,打开市场销路,提高产品的价格。但这两种方式(尤其是第一种方式)不宜长期采用,因为商标许可合同期满后,受方就不能继续使

用供方的商标。若供方不同意延长合同期,受方将不得已换上自己的商标, 这会严重影响产品的销路。因此前两种方式不利于受方建立自己商标的信誉。若产品的市场销路较好,可采用联合商标或联结商标,并逐步过渡到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可以建立起受方商标的信誉。

有的国家如墨西哥规定,本国生产的产品不能单独使用外国商标,必须使用联合商标,以防止对国外商标的依赖。国外有的企业采用外国商标逐步退出的方式,合同中规定,先单独使用供方商标若干年,以后改用供方与受方的联合商标;若干年后供方商标退出,完全使用受方的商标。我国对引进商标的使用方式,在法律上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1. 产品的质量监督

按照国际惯例,商标的供方有权对受方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以保持商标的信誉。因此,在商标许可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质量监督条 款。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各国的商标法也大多有这种规定, 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质量监督条 款应明确具体的质量监督措施,以确保商标受方产品的质量不低于供方自身产品的质量。这些措施包括供方定期抽查产品的质量,直接监督或检查生产情况等;若发现不合格,供方可要求受方予以改进;若在一定时期内仍不合格,供方有权终止受方的商标使用权。

在制订质量监督条 款时,应防止供方利用其享有的质量监督权,对受方提出一些苛刻的和不合理的限制。如要求受方向供方购买一些与保证产品质量无关的原材料、零部件,规定受方必须购买供方的不是受方十分必需的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