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商标国际保护的专门公约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为了使商标注册制度国际化,简化商标注册手续。在《巴黎公约》签订后 8 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等巴黎公约成员国发起,于 1891

年 4 月 11 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

德里协定》,该协定经过 7 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是 1979 年修改本。参加该协

定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至 1987 年 1 月 1 日.参加协定

的共有 32 个国家,我国于 1989 年 10 月 4 日正式加入该协定。1.《马德里协定》的中心内容

《马德里协定》共有 18 条 ,其中心内容是规定申请人在本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的基础上,只要办理一次国际注册手续,缴付一次申请费,就可能在几个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而不必再逐一向这些国家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宗旨与《专利合作条 约》的宗旨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促进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使专利申请制度和商标注册制度国际化。《马德里协定》签订的时间要比《专利合作条 约》早 80 年,这说明在 19 世纪末,商标保护的国际合作已显得十分迫切。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1. 申请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构,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

按《马德里协定》规定,申请人必须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申请人必须首先在本国取得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注册后,才能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必须用法文。

  1. 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商标就取得了国际注册,国际局在公报上公布该商标,并把申请文件和形式审查结果分送申请人所选定的成员国。

  2. 被选定的成员国在接到文件后的一年内,必须按本国商标法决定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接受或拒绝。如予以拒绝,必须在一年内向国际局提出, 并说明驳回的理由。如果在一年内未表示拒绝,这个商标的国际注册就在成员国自动生效,即转变成这些国家的国内注册。

《马德里协定》规定,国际商标注册变为各指定国的国内注册后,它们还不是完全独立的。国际注册后的五年内,如果商标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 则它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也随之撤销。满五年后,该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才完全独立,即国际注册与本国注册之间不再有依赖关系,即使本国的注册被撤销,也不影响国际注册在其他成员国发生的效力。

《马德里协定》还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 20 年。即获得国际注册并

在成员国生效的商标注册,在各国的有效期限均为 20 年。期满后可申请续

展,每次续展也是 20 年,续展次数不限。3.《马德里协定》的优缺点

《马德里协定》的优点在于它所建立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给注册申请人带来很大的方便,简化了申请手续,又节省了申请费用。申请人在本国已取得商标注册的基础上,使用一种语言,只要办理一次国际注册手续,缴纳一次申请费,就可能在各成员国取得注册,而不必再逐一向这些国家提出申请,

这种制度大大减轻了各成员国商标局的工作负担,省去了形式审查和公告等工作。《马德里协定》的缺点在于协定的某些规定与《巴黎公约》的一些成员国的本国法律不能取得一致,因而妨碍了这些国家参加该协定。至今只有30 多个国家参加了《马德里协定》,仅占《巴黎公约》成员国的 1/3。一些贸易大国如美、英、日等都没有参加,因而使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地域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马德里协定》的某些规定主要造成以下几个问题:

  1.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要以取得本国注册为前提。这种规定会带来各种问题,例如在本国注册需要一定的时间,有时需要的时间较长,如果等本国批准后再申请国际注册,很可能这个商标已被他人抢先在各国注册;有的商标因本国法律上的原因不能在本国获准注册,就不可能申请国际注册;有的国家对商标权的取得实行先使用原则,即商厅权归首先使用人所有,即使商标进行了注册,也不一定能获得商标权,因此,以取得本国汪册为前提,并无实质意义。

  2. 商标在国际注册后的五年内,在合成员国获得的保护并不独立,如果在本国注册被撤销,则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就失效。这种规定不利于各国保持本国商标法规的独立性。

  3. 商标的国际注册并不过问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这与一些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的法规不一致,这些国家把商标已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前提,或规定商标实际使用才能保持往册有效。因此,国际注册将使这些国家注附商标的数量与本国市场上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数量不一致,达不到真实记录的目的。

  4. 申请国际注册的工作语言只能用法语,这给许多不使用法语的国家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