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

复]

  1. 关于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限

期,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还应缴纳附加费。

  1. 本联盟各国对因未缴费而终止的专利有权规定予以恢复办法。**第五条

    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件]**

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

  1. 本联盟其他国家的船舶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述国家的领水时,在该船的船身、机器、滑车装置、传动装置及其他附件上使用构成专利为题的装备设备,但以专为该船的需要而使用这些装置设备为限;

  2. 本联盟其他同家的飞机或陆上车辆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述国家时,在该飞机上或陆地上车辆的构造或操纵中,或者在该飞机或陆上车辆附件的构造或操纵中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