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EPC)是欧洲一些国家为了消除国家间专利制度的差异,实现地区性专利保护合作的一个跨国公约。该公约是西欧 14 个国家于

1973 年 10 月 5 日在慕尼黑签订的,1977 年 10 月 7 日生效,1978 年正式实

施。目前该公约的成员国有 16 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EPO)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于 1977 年在慕尼黑设立的, 它负责统一办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予。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世界各国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评自行选择向哪些成员国申请专利,经欧洲专利局的统一审查和统一批准,申请人即可在其指定的几个或全部成员国取得专利权。这就大大简化了专利申请人在公约各成员国中申请专利的程序。

《欧洲专利公约》促进了欧洲各国专利制度趋向统一化,大多数公约成员国均按公约所规定的专利审批程序、专利保护期、专利保护发明项目的范围等,对国内法进行了调整。

《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 约》都打破了逐国申请专利的传统, 一次性的国际申请代替了向多国的申请,但这两个条 约存在一个重要的差别:《专利合作条 约》规定,最后授于专利权的是各个成员国的专利局, 而《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由欧洲专利局统一批准和授予专利权,彻底打破了逐国申请,逐国审批的传统。因此在专利制度国际化上,《欧洲专利公约》比《专利合作条 约》前进了一大步。

《专利合作条 约》和《欧洲专利公约》是具有代表性的保护专利的专门国际条 约,其他的专门国际条 约还有《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巴黎国际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 约》等。此外,还有一些类似《欧洲专利公约》的地区性条 约,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尚未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