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

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第七条 之二[商标:集体商标]

  1. 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其原属国的法律,即使该社团没有工商业营业所,本联盟各国也承诺受理申请,并保护属于该社团的集体商标。

  2. 各国应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的特别条 件,如果商标违反公共利益,可以拒绝给予保护。

  3. 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原属国的法律,不得以该社团未在被请求给予保护国家没有营业所,或不是根据该国的法律所组成为理由,拒绝对该社团的这些商标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