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商品的概念

技术商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它是劳动的产物,用于交换,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不仅需要一定的费用,而且要消耗大量的劳动,特别是复杂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因而技术具有价值。新技术在使用过程中能明显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它也具有使用价值,其大小由效益来决定。世界上每年都开发出大量的新技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技术商品来进行交易。技术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只有当技术在使用过程中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取得的经济效益明显超过开发技术的消耗时,这种技术才能成为商品, 也就是说技术商品必须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越大,交换价值也就越大。有一些技术发明,虽然在开发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由于它不能给技术使用人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就不会有人愿意使闭这种技术,它也就不能成为技术商品在市场上交易。

  1. 技术具有独占性

公开的、可以无偿占有的技术不能成为商品,这类技术包括已过保护期的专利技术,失去保密性的专有技术和其他非专利的公开技术,使用这些技术虽然也可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财富,但由于它们可以无偿地使用,因而不能成为技术商品。只有那些被技术所有人独占的技术,才能成为商品,这类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具内容虽然是公开的,但他人在其专利保护期内不得随意使用,只有通过有偿转让才能获得使用权。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完全处于秘密的状态,只有通过有偿的转让,他人才能获得和使用这种技术。

  1. 技术所有人愿意出让技术

技术所有人愿意转让其技术是技术成为商品的基本条 件。技术发明人最初进行研究和开发某项技术,一般不是为了转让或出售,而是为了解决本企业的技术难题,以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只有在一定的条 件下,例如通过技术转让可获得更大的利润时,技术所有人才会愿意出让其技术。

技术能否用于转让还受到各国技术贸易法律的制约,一些重要的涉及国防的高级工业技术的转让,往往受到各国政府的控制,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级电子通讯技术和新一代计算机制造技术的转让,以及相应的技术产品的出口,都受到这些国家政府的干涉。某些技术(例如核军事技术)的转让还受到国际条 约的制约。

  1. 社会对技术有明显的需求

一项技术发明即使获得了专利,向社会公开,但如果社会对该技术没有明显或迫切的需求,或该技术在解决同一生产难题的各类技术中处于竞争劣势,就不会有人需要这种技术,因而它不具有商业价值。社会对某项技术的需求越迫切,其商业价值就越高。

综上所述,技术商品可定义为:通过在生产中的应用,能为应用者创造财富的具有独占性的用于交换的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