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联盟大会]
(1)(a)本联盟设大会,由本联盟中受第十三条 至第十七条 约束的国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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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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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表团的费用由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a)大会的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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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公约的一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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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你“本组织”)公约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作关于筹备修订会议的指示,但应适当考虑本联盟国家中不受第十三条
至第十七条 约束的国家所提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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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本组织总干事有关本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本联盟权限内的事项对总干事作一切必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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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
(V)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对该委员会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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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本联盟计划和通过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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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联盟的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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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联盟的目的,成立适当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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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接受哪些非本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以及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本联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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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十三条 至第十七条 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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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联盟目标的任何其他的适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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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按照本公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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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建立本组织公约中授予并经本联盟接受的权利。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a)除(b)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一名代表仅能代表一个国家。
(b)本联盟一些国家根据一项专门协定的条 款组成一个共同机构,对各该国家具有第十二条 所述的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性质者,在讨论时, 可以由这些国家中的一国作为共同代表。
4(a)大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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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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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b)项的决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
除有关其本身的议事程序的决议外,所有其他决议只有符合下述条 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这些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该期限届满时,这些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的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议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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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十七条
第(2)款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决议的通过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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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不应认为是投票。
(5)(a)除(b)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一名代表只能以一国名义投票。
(b)第(3)款(b)项所指的本联盟国家,一般应尽量派遣本国的代表团出席大会。然而,如其中任何国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出本国代表团时, 可以授权上述国家中其他国家代表团以其名义投票,但每一代表团只能为一个国家代表投票。代理投票的权限应由国家元首或主管部长签署的文件授予。
(6)非大会成员国的本联盟国家应被允许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7)(a)大会例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如无特殊情况, 和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大会临时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占四分之一的大会成员国的
要求召开。
(8)大会应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