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成立特别同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所属国的定义]

(一)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

(二)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 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在一切其他本协定参加国取得其已在所属国注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的保护。

(三)称为原属国的国家是:申请人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国家中没有这种营业所,则为其有住所的特别同盟国家;如果他在特别同盟境内没有住所。但系特别同盟国家的国民, 则为他作为其国民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