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瞩技术领域;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五)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

(八)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应当按照“图 1,图 2,⋯⋯”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目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利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合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认同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瞩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 4 厘米 X6 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 200 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该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徽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徽生物菌种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菌种被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 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种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 3 厘米×8 厘米,也不得大于 15 厘米×22 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仆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 30 厘米×30 厘米×30 厘米,重量不得超过 15 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十条 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诙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该国受理机

关证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 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 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符合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六)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的前面。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