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国在技术转让谈判做法和合同条 款方面的分歧

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讨论行动守则草案时,各国对国际技术转让谈判的某些做法和合同条 款内容,存在不少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谈判中提供技术细节问题

发展中国家与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在合同谈判时,技术供方应按受方的要求提供转让技术的全部细节,包括技术内容、数据、定价、管理方式等, 以便考虑转让活动是否会在本国法律或经济条 件方面遇到障碍。但发达国家认为,一旦谈判不成功,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就可能泄密,所以是否提供这些情报,只能由技术供方酌情决定,而不能作为供方的一项义务。

  1. 提供技术安全性情报的义务

发展中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技术供方在谈判时必须提供技术安全性方面的资料,按其所知的本国和其他国技术受方的使用情况,说明该技术引入后是否会对健康、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是否会使受方不得不采取一定的措施。但发达国家认为,这不是供方的义务,供方在可能的条 件下可以提供这方面的情报,但主要由技术受方自己审定。

  1. 合同条 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发展中国家认为合同订立的条 件应该是“公平的”;而发达国家和原

苏联东欧集团则认为这种条 件还应当是“合理的”。分歧的实质在于:发展中国家要求技术供方提出的合同条 件一般不能比相同技术在相同情况下进行转让的其他供方所提出的条 件差。发达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不同意这种类比,认为这种类比法显然公平,但不一定合理,因为条 件会变化, 后订合同的条 件往往会劣于先订合同的条 件。

  1. 受方改进技术的成果归属

如受方对引进技术进行了改进,改进后的成果(如取得了新的专利)应归谁所有,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在合同中规定为受方所有,发达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应当归双方共有。

  1. 保密条 款的期限

发展中国家认为保密条 款的效力不能长于合同的有效期;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受方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到有关的秘密公开为止;发达国家则认为供方有权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

  1. 技术效果的保证

发展中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供方必须保证他所提供的技术能达到双方预期的效果;发达国家认为供方无义务作这种保证。

  1.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

发展中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供应,.349.必须按受方的要求进行;即使非从供方购买不可,价格也要参照国际市场上同类物资的平均价格来定。发达国家对这两点均不同意。

  1. 合同产品的价格

发展中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受方的合同产品如果卖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企业,售价也要按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定。发达国家不同意这样定价。

  1. 因实施技术而发生损害事故的赔偿

发展中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如果按用合同的技术要求操作而发生了物质、人身的损害事故,必须由技术供方负赔偿责任。发达国家认为供方无此项义务。

  1.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发展中国家认为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所选择的适用法律去追究;发达国家认为违约责任应当在合同等款中事先规定,不再根据法律另作解释。原苏联东欧集团对此未置可否。

  1. 适用法律条 款

发展中国家认为凡关系到受方国家的公共利益及主权的合同,只能适用技术受方国家的法律。发达国家和原苏联东欧集团认为,适用法律条 款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发达国家进一步提出,如果双方对适用法律未达成协议,发生争端后,由受理诉讼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参照下列因素推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双方从事贸易活动的主要地点;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合同谈判地;双方同意的解决争端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

虽然各国在技术转让谈判的做法和合同条 款内容上存在不少的分歧, 但对合同某些条 款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如供方应保证按合同的要求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尽可能使用受方技术人员和受方的原材料;双方应对自己所了解的对方一切秘密资料及经营状况予以保密;在合同范围内的生产和

销售上,双方均不得做任何有损对方信誉的事;如果技术转让中包含商标、商号的许可,受方必须保证合同产品的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