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指中奖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供方派遣来我国履约人员的征税项目主要是他们在华工作期间的薪金和劳务报酬。必须注意的是,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五条 规定:这些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供方派遣人员在中国工作的薪金和报酬,通常是由境外雇主即供方支付的,而不是由我受方企业支付,虽然支付地点不在中国, 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定的条件下,供方派遣的履约人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