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商标

一、商标和商标的作用

1.商标和商标法

商标(TradeMark)是附在商品上的一种标记,俗称牌子,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所加的特殊标志,以便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同类的商品相区别。

商标通常用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构成。文字可以是字、词、拼音或数字,图形可以是事物的图形、几何图形或特定的标记。

对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各国商标法中规定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同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记;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相似的标记;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尤其是带有欺骗性质的标记;伤害宗教感情和带有民族或种族歧视性的标记等。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禁用标记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上包含了以上内容。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以便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同类商品相区别。某些标记不具备显著的特征,不能用来作为商标,例如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数量等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也是商品竞争的重要工具,为了对商标进行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商标法。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政府的商标管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合格获准注册后,就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我国从 1983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商标法,经过 10 年的实践后对商标

法作了修改,并于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国商标法对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商品质量以维护商标的信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实施 10 多年以来,我国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至 1994 年底,

有效注册商标的总数已达 46 万件,其中 1994 年商标申请量突破 20 万件,新

商标注册申请达 13.7 万件,这个上升幅度是世界各国所没有的。2.商标的种类

  1. 根据商标的构成分类,可把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三类。

文字商标,是指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如“白玉”牙膏,“雪花”冰箱, “索尼”(SONY)磁带,“柯达”(KODAK)胶卷。

图形商标,是指由图形构成的商标。如“凤凰”自行车所用的凤凰图样, “虎”牌清凉油所使用的虎的图形。

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或记号相结合而构成的商标。如“长城”电扇的商标是由文字“长城”和象征长城的简单图案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的使用比较广泛。

  1. 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不同来分类,可把商标分为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

制造商标,是表明商标的所有人是产品的生产者,即生产企业把自己的

商标用于所生产的产品上,以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制造者。如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松下”(Panasonic 或 National)荷兰菲利普电器集团的“菲利普”

(Philips)商标。

商业商标,又称销售商标,它是表明商标的所有人是商品的经销者,即销售商品的公司或商店把自己的商标用于出售的商品上,以表明该商品是自己经销的。如我国外贸公司自行包装出口的“龙牌”茶叶,日本三越百货公司的“三越”牌商标。世界上许多大商店和大百货公司都有自己的商业商标。

证明商标,是一种证明商品的质量、性能或性质的商业标记,用以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某个机构的鉴定,证明和保证其质量达到某个等级。证明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对商品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他们对其鉴定的商品负有保证责任。如毛线上使用的纯羊毛标记是经国际羊毛局对毛线鉴定后,允许在该毛线上使用的证明标记。商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无权随意使用证明商标,要使用证明商标,必须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商品的质量必须达到保证的标准。

  1. 具有特殊防御性质的一类商标,包括联合商标、防护商标和驰名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同时注册几个相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有一个主商标,其他商标不一定使用。使用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使用与主商标相近的商标,造成混淆,保护主商标不受侵犯。例如“乐口福”牌饮料冲剂,同时注册有“乐口福”、“口乐福”、“乐福口”、“口福乐”等相似商标,而以“乐口福”为主商标,其他相近商标备而不用。

防护商标,是指当某个商标已经有了很好的声誉,为了防止他人在其他种类商品上使用该名牌商标,而把这个商标在其他不同种类商品上进行注册。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商标,在所有各种不同类型商品上都进行了注册, 因而除了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饮料外,其他各种商品都不能使用该商标。通常只有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才能作为防护商标。防护商标一般不易被接受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尽管它在其他商品上并不使用,也不会轻易被撤消。

驰名商标,指该商标声誉卓著,众所周知,判断某个商标是否驰名,由各国商标主管机构自行确定。驰名商标受到国际的特殊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其成员国均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如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已注册商标,即使驰名商标在该国来注册,也必须取消这些已注册的商标,并禁止使用。一些世界驰名商标受到绝对的保护,如“索尼”、“丰田”、“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

联合商标、防护商标和驰名商标都是具有防御性质的商标,比一般商标具有更强的防护功能。

  1. 与商标邻近的标记

与商标邻近的标记有服务标记、产地标记和商号等,它们与商标有所不同,主要不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和一些国际公约,都把这些标记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服务标记,又称服务商标,它是旅游、保险、运输、广告等服务行业, 对自己的服务项目所使用的标记,以区别其他经营部门提供的同一类服务。例如世界各航空公司通常都有自己的服务标记,往往出现在飞机机身上、售票处和侯机厅等各种场合。部分国家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服务商标进行保护。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保护的内容。

产地标记,即表明产品生产地点的标记。产地标记在不少国家列为商标法的保护内容,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使用这些名称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必须是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环境(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所决定的。一些地方特产往往与产地的自然条 件和人所具有的特殊技术密切相联系。例如“景德镇”陶瓷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其他地方出产的陶瓷就不能使用“景德镇”这个产地名称。产地标记不可能被一个厂商所专有,该产地的任何其他生产者都可以使用这个标记。

商号,又称为厂商名称,用以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企业。商号有时与商标可能是同一内容,如“松下”作为商号表示松下电器公司,而该公司生产的各类电器又以“松下”作为商标。

  1. 商标的作用
  1. 区别商品的来源,引导购买商品

商标与生产或经销企业紧密联系。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在质量、性能、规格品种等方面可能有很大的差别,为了区别生产者, 厂家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不同的商标,以区别商品的来源。消费者根据需要,认牌购物,商标起了引导购买商品的作用。

  1. 具有商品质量的保证作用

商品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商品的质量好,取得了消费者的信任, 商标的声誉就好,产品的销路也就广。商品的质量不好,就要倒牌子,产品滞销,甚至使企业倒闭。因此,厂商在同类商品的市场竞争中,通常总是设法提高和保证产品的质量,以维护商标的信誉。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如果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有关部门可采取各种措施,直至撤消其注册商标。

  1. 是商品宣传的重要媒体

商标是产品广告的重要内容。由于商标的文字简洁,图案鲜明,容易记忆,消费者往往不易记住生产企业的名称,而对商标的印象却十分深刻。消费者习惯于根据商标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和认购商品。因此,商标是商品宣传的重要媒体,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产品要打开销路,不仅依靠产品的质量,还需要大力加强以商标为主体的产品广告宣传,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 这已成为广大生产企业的共识。

  1. 促进国际商品贸易

一种商品要真正打开国际市场的销路,其心要条 件是创建具有国际声誉的商标。各国厂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创立国际名牌或驰名商标,使产品畅销世界各地,有力地促进了国际商品贸易。商标,尤其是世界驰名商标,对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大流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