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黎公约》产生的历史

对工业产权正式实行国际保护是在 1873 年,那一年奥匈帝国在维也纳举办了万国工业博览会,当时许多参加博览会的厂商担心他们的展品可能被他人仿制,要求对发明给予保护,为此奥地利政府发布了对发明给予临时保护的特别法令,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对工业产权进行国际保护。但由于这种保护是临时的,各国感到有必要达成国际协议对工业产权实行长期的国际保护。经过 10 年的酝酿和准备,1883 年 3 月 20 日法国、比利时、巴西、危地马拉、

荷兰、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瑞士等 11 个国家在巴黎国际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简称巴黎联盟。接着英国、突尼斯、厄瓜多尔也宣布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于 1884 年 7 月 7 日生效。《巴黎公约》自签订

以来,已作过 6 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在 1967 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进行的,目前执行的是斯德哥尔摩的修改本。公约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其基本原则未变。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参加了《巴黎公约》,我国于 1985 年 3

月 19 日正式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 96 个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