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品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二三条 本法自 198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63 年 4 月 10 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 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