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CotractuaIJointVentute)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一种契约式合营方式。在国际合作经营中,通常由外国合营者提供资金、设备、特需材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当地的合营者提供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厂房和其它基建设施、劳力等。合作经营企业可由合营的一方负责经营,也可由双方或多方共同负责经营。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均通过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合作经营企业不以货币计算股权,不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而是按合同规定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可按产品分成、收入分成或利润分成三种方式分配。合作经营有一定的期限,期限长短由各方商定后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届满后,合作经营企业即属于所在国合营者所有,剩余资产不再按比例分配。

在合作经营中,对投资各方所提供的设备、技术、土地、厂房等各种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求作出各方同意的价格,但这种作价只是作为分配利润和偿还合营者投资资本的参考。有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了避开对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困难的障碍,在合同中并不注明各方投入项目的价格,而只注明每个项目的内容、规格和数量等。

合作经营的利益分配原则,主要是使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满前能回收其投资,并得到合理的收益。通常可以通过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从每年提取的折旧费中偿还外国合营者当年应收回的投资资本和利息,并列入成本摊销,然后再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当外国经营者通过折旧收回其投资时,则其在合作经营所有项目年的财产归中国合营者所有,如不能如期收回其投资,可按合同规定办理清算,或经各方同意,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以保证盈利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