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各国关于技术贸易的法律

一、发达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

发达国家对于本国企业的国际技术转让均进行了立法,这些法规的重点是对技术出口实行管制,其目的是为了对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的转让进行控制,以保证本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限制技术出口是发达国家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是由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所决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大的不平衡,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发达国家为了在世界经济和技术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以谋取更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对技术出口进行限制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发达国家对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出口的限制,限制先进技术的转让,尤其是禁止一些尖端技术和军事工业技术的出口,可以保持军事和技术上的优势,谋取政治上的支配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各方面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对技术出口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集中在高新技术的转让方面,由于发达国家之间在市场和技术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摩擦日益尖锐,这些国家为保持本国在技术领域中的领先地位,在世界市场上夺取更大的份额,必然加强对高新技术出口的限制。而且目前发达国家之间技术贸易的数量在世界国际技术贸易的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明显超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数量,因此,限制技术出口,对高新技术进行垄断,成为发达国家间竞争中制约竞争对手的一个重要手段。

美国限制技术出口的法律在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法律中具有代表性,下面以美国的有关法规为例,说明这类法规和管制方法的特点。

美国没有专门控制技术出口而设定的法律,其对技术出口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出口管理法》、《武器出口管理法》、《原子能法》等一系列法律中, 其中《出口管理法》是一个主要的法律。美国对出口的管制开始于 1940 年 7

月,并于 1949 年制定了《出口管理法》,以后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出口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按美国 1979 年以前的《出口管理法》,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美国有直接管辖权的商品和技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国内商品和技术资料出口;

  2. 外国将美国的商品和技术资料向第三国转口;

  3. 外国将包含美国原产零部件的商品向第三国转口;

  4. 外国按美国技术生产的商品向第三国转口。

1979 年后,修改后的《出口管理法》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受美国管辖的人”所出口的商品和技术。规定美国的公司或受美国公司控制的、在外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出口以外国为原产地的商品和技术,不论是否使用美国提供的技术,都要受美国商务部的控制。对受美国控制的商品或技术, 供方在与他国的受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均须订立服从条款”,规定受方必须在不违背美国《出口管理法》的条 件下使用有关商品权技术,这实质上赋予了美国法律有域外管辖权。

  1. 管制出口的目的和依据
  1. 保障国家安全。如果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将会明显增强外国军事力

量,对美国国家安全不利时,可对该项出口实行“国家安全管制”,禁止该项出口。

美同以国家安全为理由禁止商品和技术出口,这种做法最为广泛。国家安全管制主要针对那些即可供民用又可供军事用途的两用商品和技术,如高速多功能计算机、精密电子产品及制造设备、数控机床、交通运输设备等。

  1. 外交政策的需要,为了有效地推行美国的外交政策,可根据需要,

    对商品和技术实行管制。如 50 年代至 60 年代,美国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广泛的出口限制,与美国当时的外交政策是一致的。

  2. 保护本国的经济和资源。当国际市场对稀有材料的需求猛增时,为防止过度外销而造成国内价格的大幅上涨,对本国经济产生冲击,国家可以实行供应短缺管制,禁止这些材料的出口,这种管制使用较少。

  1. 主管机构

美国商务部主管批准或禁止某些商品或技术项目的出口,并负责签发“出口许可证”。在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时,商务部必须听取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如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等,他们对与外交政策、国家安全、禁止核扩散等方面有关的出口项目,均有权对商务部进行指导。

  1. 出口许可证及签发原则

美国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分普通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两种。普通许可证只需要按规定手续领取证件,不需要提交专门的书面申请。《出口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哪些商品和技术资料属于普通许可证的范围,如不同该范围的,均需申请特别出口许可证。申请特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的申请程序, 向商夯部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附上有关的文件。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交技术部门作实质性审查。如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发表意见的,再交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审查。如果意见不一致,则交“出口政策咨询委员会”讨论。如该委员会不能解决,提交“出口管理审查委员会” 审定。最后仍不能解决,则提交总统裁决。商务部还规定,如申请不需要通过政府其他部门审查的,审查时间一般为 4~6 周。

除了《出口管理法》,美国还制订了《出口管理条 例》,作为对《出口管理法》的补充。按照该条 例,美国把与其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分力几个组,以示对出口限制的区别。分组原则主要是根据贸易对象与美国的关系,《出口管理条 例》1981 年修改本的分组如下:

P 组:中国。

Q 组:罗马尼亚。S 组:(暂空)

T 组:墨西哥、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智利、秘鲁、尼加拉瓜、多米尼加、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巴西、阿根廷等 30 多个美洲国家和地区。

V 组:其他组中不包含的一切国家(加拿大除外)。如西欧各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还包括亚洲、非洲地区一大批发展中国家。

W 组:匈牙利、波兰。

Y 组: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原捷克斯洛伐克、老挝、蒙古和原苏联。z 组:古巴、柬埔寨、朝鲜、越南。

1984 年,美国再次修改《出口管理条 例》,中国被移到 v 组,放宽了一些技术密集型产品(如电子计算机)向中国出口的限制。

一般地说,美国认为 S、T、V 组是友好国家,允许出口高级技术产品和

某些比较先进的技术;把 P、Q、W、Y 组视为共产党国家,只允许出口一般的商品和技术,严格控制与军事有关的产品和技术的出口;把 Z 组视为敌对国家,实行全面禁运政策。加拿大未列入任何组,美国对其实行特殊优惠,出口限制最小。

从分组情况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被美国视为友好国家,分在 T 组和 V 组,只有 10 多个国家被视为共产党国家或敌对国家,分在其他组。可见, 美国的分组标准是与其外交政策紧密联系的,完全是一种政治上的需要。

中国在 50 年代被作为敌对国家列人 Z 组;1972 年,尼克松政府把中国编入 Y 组;1980 年,卡特政府把中国从 Y 组移出,单独列为 P 组;1983 年, 里根政府又宣布把中国从 P 组移入 v 组。这种演变过程是与中美关系的不断改善密切相关的。

在 V 组中包含了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以及亚、非地区广大发展中国家, 美国给予这些国家的待遇有一走的差别。为了便于对出口项目的性质进行判断,以利于区别对待,美国制定了一个指导原则,把有关的产品和技术分为三个区域:

绿区:该区项目出口审批手续简单,不需要政府部门之间讨论和审查, 商务部有权直接批准。对中国出口的项目有 75%划入绿区。

中间区:属于需由国防部和其他部门逐项审查的高级技术。若申请项目明显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将不予批准。

红区:属最先进的技术项目,即使是与美国关系密切的欧洲盟国,一般也不准出口。这类技术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