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内容

在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尤为突出,这是由于技术供方对技术通常具有垄断性,与商品贸易比较,这种垄断性一般要强得多,也普遍得多。技术贸易的标的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专利和商标属于工业产权,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在法律上享有独占权或垄断权,专有技术所有人虽不享有法律上的独占权,但专有技术是保密的,故专有技术所有人享有实际上的垄断地位,由于这种垄断地位,使技术供方有可能滥用其支配地位,对技术受方施加种种限制,而受方为了获得技术,往往不得不接受这些限制性条 款 。

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损害了技术受方的利益,阻碍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因此各国都立法禁止滥用支配地位,反对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联合国拟定的《国标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1985 年修订本),把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内容归纳为以下 14 项:

  1. 单方面回授条 款。要求技术受方将其对转让技术作出的改进,无偿地、非互惠地提供给技术供方使用。

  2. 权利不争条 款。不允许技术受方对技术供方所转让的专利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3. 排他性使用条 款,不允许技术受方使用与引进技术有竞争的其他技术或生产有竞争性的产品。但出于技术保密或保证受方履行销售义务的原因,而不得不订立的这种条 款除外。

  4. 对研究的限制。限制受方利用转让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发展新产品、新工艺或新设备。

  5. 对使用人员的限制。要求受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或限制使用技术受方国家的人员。但在开始传授技术的阶段,为了保证技术转让的效率, 而需要订立这种条 款的除外。如果其后已有经充分训练的当地人员或已培训了这种人员时,供方仍继续这种要求,则属不合理要求。

  6. 限定价格。供方对受方利用转让技术所制造的产品规定价格,或规定受方在制定和更改价格时,必须征得供方的同意。

  7. 对技术更改的限制。禁止受方按当地情况修改引入技术或对引入技术进行创新,或强行要求受方在设计和规格上作受方不愿接受或不必要的更改。

  8. 专卖权与代表权条 款。规定受方的产品由供方或供方的指定人专卖,或规定由供方或供方指定人代表受方进行贸易活动。

  9. 搭卖条 款。要求受方购买他所不愿意要的额外技术、货物或服务, 作为取得所需技术的条 件,或规定由供方或供方的指定人独家供应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或提供服务。但是如果为保证产品质量非订立这种条 款不可,则作为例外。

  10. 出口限制。禁止受方出口使用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规定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或限定产品出口的地区的数量;或规定产品的出口或出口价格必须征得供方的同意。但出于保护供方和其他受方的合法利益而订立的这类条 款除外。例如,同一技术已在某一国家以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进行转让,为了防止同类产品输入该国,损害该国受方的合法利益。而订立相应的出口限制条 款,不在此列。

  11. 共享专利或交换许可协定。由于技术供方之间订立共享专利或交

换许可协定,或由于其他技术转让国际交流的安排,而引起对技术转让的地区、数量、价格、客户或市场方面的限制,或造成支配某一工业或某个市场的后果,而对技术转让产生不利的影响。

  1. 对广告宣传的限制。供方对受方的产品广告宣传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除非因下列情况需要这种限制:技术转让中包含技术供方的商标或商号的使用许可,为了防止供方的商业信誉受损,防止供方可能对产品负赔偿责任,或为了确保转让技术的机密性,以及为了保障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则可以对广告宣传作某些限制。

  2. 对使用失效工业产权的限制,要求技术受方在继续使用已经失效、被撤消或有效期已满的专利或商标时,仍须支付使用费或承担其他义务。

  3. 合同期满后的限制。在技术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允许受方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若受方需要继续使用,必须支付额外的使用费。

以上 14 项基本上概括了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内容。虽然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尚未获得最后通过,但这些内容是经过多次国际会议讨论和磋商后,所达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因而具有代表性。根据草案的规定,这些内容不应订入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

必须注意,上述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内容与各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由于对于某些商业行为是杏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各国存在意见分歧, 因此这些行为并未列入草案的内容中,但这些行为被一些国家的法律列为限制性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