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许可贸易的方式

按许可的范围和权限划分,许可贸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SimplcLicense)又称一般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商标。许可方不但保留在该地区使用其技术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将该项技术或商标再转让给第三方, 允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使用其技术或商标。被许可方在这种许可贸易中获得的权利较小,因而支付的使用费较低。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或使用其商标的产品,在同一地区可能遇到许可方产品的市场竞争,也可能遇到其他被许可方产品的竞争。

  1. 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SoleLicenqe)又称独家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使用其技术或商标。许可方保留在该区域内使用其技术或商标的权利,但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同一技术或商标。由于这种许可方式排除了第三方在该地区制造或销售同一产品的可能,被许可方在该区域内对产品的垄断性相对增强,竞争相对减少,因此采用排他许可方式所支付的费用一般高于普通许可的费用。

  1. 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ExclusiveLicense)是指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 对被许可方的技术或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不仅第三方,而且包括许可方本身均元权在该地区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该技术或商标。这种独占许可方式,使被许可方在该区域内对技术或商标具有完全的垄断性,其产品不会受到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产品的竞争,因此,采用独占许可方式所支付的费用高于前两种许可的费用。

在独占许可贸易中,被许可方对技术或商标的垄断仅限于一定的地区和期限,技术或商标的所有权仍属许可方,许可方仍可在其他地区或在规定期限满后在该地区转让或使用其技术或商标。

  1. 分许可

分许可(Sub—license)指被许可方在其被许可的地区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再许可合同,把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被许可方通常需经过许可方的同意,才能把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采用分许可方式所支付的费用高于前几种许可的费用。

  1. 交叉许可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有一种以双方通过技术交换形式进行的许可贸易, 即通过签订许可合同,互相允许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这种方式称为交叉许可(CrossLicense)。如果技术等价,双方不必支付费用,如果技术不等价,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采用交叉许可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交叉许可中相互交换技术的内容往往有联系。例如,乙公司改进了甲公司的某项专利技术,而获得了新的专利,但乙公司在生产中实施自己新的专利技术时却涉及到甲公司的专利技术,采用交叉许可,就可以使双方同时使用甲、乙两方的专利技术,提高了技术水平,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目前,交叉许可已由两个企业之间的相互许可,发展为多个企业之间的多边许可。例如,美国的汽车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美国在汽车发动机方面形成了“专利同盟”,专利技术实施多边交叉许可,使各企业共同获利,促进了汽车生产的发展。

在西方,有些大企业为了合伙垄断市场,而采用交叉许可方式达到对技术的垄断,这些企业的技术发明仅限于他们内部相互许可使用,而下向外界转让。许多国家反垄断法和一些地区性经济合作条 约中,都宣布许可合同在这种意义上的许可使用是非法的、无效的。

上述五种许可贸易方式各有利弊,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双方究竟采用哪种方式签订许可合同,取决于多种因素,市场销路和技术价格是两个主要因素。如果在被许可方的国家或地区肉,技术产品的销售市场不大,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较合适。被许可方虽然支付的费用比普通许可高,但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增强对市场的垄断性,许可方一般也愿意提供排他许可。如果销售市场很大,许可方一般愿意提供普通许可,一方面许可方也想在该市场销售其产品,另一方面通过技术的多次转让,获取更大的利润,对于被许可方,虽然可能存在其他几个被许可方的竞争,但由于市场广阔,对产品的正常销售不会产生严重影响,加之普通许可的技术转让价格较低,这种方式较容易接受。独占许可和分许可在技术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对于能够大量生产和大量销售的技术产品,这两种方式的价格通常很高,难以被一般企业接受。独占许可一般用于尖端技术和有重大价值的高新技术的转让中,这些技术的研究开发花钱多、时间长,因而价格很高,在西方主要是高度垄断的工业部门使用独占许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