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之二[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
的]
- 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
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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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权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互相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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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应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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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加入时各方面已经存在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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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的利益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限,与假设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