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之二[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

的]

  1. 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

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1. 上述规定,应从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权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互相独立的。

  2. 本规定应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

  3. 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加入时各方面已经存在的专利。

  4. 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的利益而取得的专利的有效期限,与假设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有效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