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合资经营

  1. 合资经营的概念

合资经营是由投资各方实行股权式的合营,由投资各方共同商定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各方的权益由出资比例决定,按出贤比例分配盈余或承担经营亏损。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原料、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作为股本。合资经营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法人的地位。合资经营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投资各方共同商定,为了鼓励合资经营和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关于合资经营的法律,确立了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我国于 1979 年 7 月首次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例》,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经营自主权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中方的投资者不能是个人,只能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 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由他方但任副董事长。

  3. 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固定的,股份不得随意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让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限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债务负责,按股权比例承担责任。

  4. 合资企业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董事会有权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如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规划、劳动工资计划、利润分配、收支的

预算和决算、人事任免和职工的聘用和解雇等。

  1. 对进出口业务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合营企业有权从国内或国际市场直接购买本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设备以及零部作、配套件,产品可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

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所享有的各种自主权,使企业在供、产、销各个方面都能同国际市场保持密切联系,实现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1. 合资经营中的技术作价入股

合资经营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个重要形式,具体表现为合资经营各方以技术作价入股。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当外国投资者以专利技术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和商标权作价入股时,如何评定它们的价格,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估价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充分掌握技术情报,正确评估技术的效果。

作为投资的技术,必须是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对外商用作投资股金的各种类型技术,应事先调查这些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程度,如果是专利技术, 要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查明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专利期限何时届满,弄清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有多少企业已获此项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如果是专有技术,应了解其扩散程度。此外,对技术在生产中实施后产生的效果应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包括技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市场销售预测等。只有对技术进行充分、全面的综合性评价,才可能对入股技术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要防止技术估价偏高,自为这不仅扩大了外商的股本,而且使外商在整个合营期内多分利润,损害中方利益。

  1. 注意技术资本化后的技术贬值。

技术作价入股,有利也有弊。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商将其拥有的技术作价投资入股,企业在投产之初就不必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即可获得所需要的技术,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同时外商作价入股技术的补偿只能通过分红来进行,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外商投入的技术就得不到补偿,这样就迫使外商必须自始至终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别是关心技术的实施效果。

技术作价入股的不利之处在于,技术以资本方式入股,这种资本化实际上使技术的价值固定了,但技术是不断老比的,它的价值会随时间推移逐渐减少和消失。现代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技术更新换代加快,一项引进技术可能在使用几年后便被淘汰。而一旦该技术作价入股,在整个合资经营的十年或更长的期限内,它都要求按其最初确定的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外商从技术作价入股所获得收益往往大大超过该技术以许可方式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同时,外商将其技术作价入股,很容易形成对企业技术上的长期控制,这对中方是不利的。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有些国家对技术资本化进行限制,甚至明令禁止。如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对技术作价入股有比例限制,而印度、哥伦比亚则不允许以技术作为投资。我国目前尚未限制采用技术资本化方式引进技术,《中外合资经营法》也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可用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出资。

中方在与外商签订合资经营合同时,应充分注意技术资本化后的技术贬值现象,为了减小和消除技术贬值的影响,中方应在技术作价时考虑合资经

营年限的长短,提出较为合理的价格。中方还可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外商在台营期内必须不断对入股技术进行改进或更新,确保企业技术的先进性,并无偿提供给合营企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