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史·地理志》

《明史·地理志》是清代官修的正史地理志。从设馆开局编纂《明史》, 到全书删定刊行,首尾经历 94 年,实际编纂时间长达 56 年。前后三易其稿, 方才克成。就《明史·地理志》而言,经历了张玉书撰稿、王鸿绪编纂和张

③ 同上。

① 《碑传集》卷九《傅维麟传》。

② 同上。

③ 同上。

廷玉删定 3 个阶段。与修者还有徐元梦等人。

张廷玉(1672~1755)字衡臣,号砚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三十九年

(公元 1700 年)进士,历任庶吉士、庶子、侍讲学士、内阁学士、刑部侍郎。

雍正元年(公元 1723 年)擢礼部尚书,入直南书房,加太子太保,兼翰林院掌院学士。四年授文渊阁大学士,兼户部尚书。六年进保和殿大学士、吏部尚书。八年为军机处大臣,参与机密。廷玉强记慎密,世宗恩宠屡加。他历仕康、雍、乾三朝,位极人臣,死后配享太庙。终清之世,汉大臣惟其一人受此殊荣。他制定军机处规制,数任会试主考官,又先后充任《圣祖实录》副总裁;《世宗实录》总裁;三礼馆、会典馆、明史馆总裁。在清廷加强中央集权、肃清吏治和编纂文献方面颇有作为。他为官之余,喜好览阅史乘, 注重讲求实学,对礼乐、刑政、田赋、兵戎、河渠、平准等时务皆有研究, 今《明史·地理志》小序即其亲手所作①。

从《明史稿·地理志》到《明史·地理志》不仅体制变化较大,而且内容删增较多。《明史·地理志》凡例今已不存,但如将二者对照研究,便可探知其端倪。今试录二志直隶保定府原文比较二书的异同(表 5)。

《明史稿·地理志》

《明史·地理志》

保定府周幽、并二州地。春秋时,燕、鲜虞二国境。战国时,燕、赵二国境。汉涿、钜鹿二郡、信都、中山二国地。唐莫州地。宋置保州。元升保定路。洪武初为府,州三,县十七。距都城三百五十里。弘治四年,编户五万六百三十九, 口五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历六年,户四万五千七百一十三,口五十二万五千八十三。

保定府元保定路,直隶中书省。洪武元年九月为府。十月属河南分省。二年三月来属。领州三,县十七。东北距京师三百五十里。弘治四年编户五万六百三十九,口五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万历六年,户四万五千七百一十三,口五十二万五千八十三。

清苑倚。汉北新城、乐乡、樊舆三县地。隋, 清苑。宋,保塞。金,复为清苑。北有徐河。西有清苑河。

清苑倚。北有徐河,一名大册水,自满城经县北至安州,东入淀。又西有清苑河。又南有张登巡检司,嘉靖十三年自满城县方顺桥移

置于此。

① 张廷玉:《澄怀园文存》卷七《明史·地理志·小序》。

《明史稿·地理志》

《明史·地理志》

满城后周,此平改为永乐。唐曰满城。

五代周,废。金,复置。

满城府西,少北。洪武十年五月省入庆都县。

十三年十一月复置。北有徐河。南有方顺河。

安肃隋,遂城县。宋,安肃。金,为安肃州治。元废县存州。洪武初,改为县。西南有废北新城。又,易水在北,徐水在南, 西南又有鲍水。

安肃府北,少东。元安肃州。洪武二年七月降为

县。易水在北。曹河在南。徐河在西。西南又有鲍河。又西有遂州,元属保定路。洪武初降

为县。八年二月省。

定兴金析范阳县黄村地置。西有拒马河, 亦曰白沟河。

定兴府北,少东。元属易州。洪武六年五月改属府。西有拒马河,即涞水也。又易水自西来, 合焉,谓之白沟河。南有河阳巡检司,后移于清

苑县界之固城镇。

新城 唐置。元曰新泰州,寻复故。洪武初,属雄州。六年改属。东有废新昌县。南有白沟河。

新城府东北。元属雄州。洪武初属北平府。六年五月改属府。南有白沟河。西南有巨河镇巡检司。

雄唐,归义。五代周,雄州。宋,改县曰归信,为雄州治。洪武初,省县入州。六年,改州为县。北有废易县。又有废易京城, 公孙瓒所筑也。又,白沟河亦在县北。南有易水,亦曰瓦济河。又有雄河,瓦桥关亦在

焉。

雄府东北。元雄州。洪武二年七月省州治归

县入焉。七年四月降为县。北有白沟河。南有瓦济

河。

容城 汉置范阳、容城二县。北齐省容城入范阳。隋又改为逎县。唐复为容城。西有易水、濡水。

容城府东北。元属雄州。洪武七年四月省入州。十三年十一月复置,来属。旧治在拒马河南, 景泰二年迁于河北。西有易水,又有濡水。

唐汉县。西北有中山废城。又有大茂山, 即恒山异名也。又,唐河在县西,源出恒山, 流经定州,曰滱水,下流合于南易水。又, 西北有倒马关,古曰鸿上关。

唐府西,少南。西北有大茂山,即恒岳也, 东麓有岳岭口巡检司。又唐河在西,源出恒山, 流经定州曰滱水,下流合于南易水。又西北有倒马关,有巡检司,后移于县西之横河口。又有周

家铺、军城镇二巡检司。

庆都汉,望都。金,庆都。

庆都府西南,南有唐河。北有祁水。

博野旧博野,元省入蠡州。此博野,元世祖时始置。洪武初,属祁州。六年改属。西北有博水。南有唐河,亦曰滱水。

博野府南。旧治在今蠡县界,直隶保定路。洪武元年迁今治,改属祁州。六年五月还属府。西北有博水。南有唐河,亦曰滱水。又有永安镇

巡检司,有铁灯盏巡检司。

《明史·地理志》

《明史·地理志》

蠡 汉,蠡吾。晋,蠡吾、博陆二县,博野。元,蠡州。洪武八年改为县。西有清凉废城,石

赵置。

蠡 府南,少东。元蠡州,属真定路。洪武二年七月来属。八年正月降为县。杨村河在南,

滋、沙、唐三河之下流也,谷亦谓之唐河。

定 汉,北平。金,永平,寻升为完州。洪武二年改为县。东南有秦曲逆故县。汉,汉北平废县在县东。又,废阳城亦在东南。西有伊祁山、马耳山。西北有白崖山。南有祁水、濡水,濡水

亦曰曲逆水也。

完 府西。元完州。洪武二年七月降为县。西有伊祁山,祁水出焉,其下流为方顺河。

(祁州以下略)

《明史》纂修官杨椿云:“椿在明史馆见徐公(元梦)所撰地理志建置沿革亦繁,请于总裁朱公(轼)曰:‘《志》为《明史》之志,宜纪明一代之事,宋、元前可不必’。朱公深以为然”①。今《明史·地理志》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已删去元末以前沿革和古迹,着重记叙有明一代建置沿革,以及当代各种地理情况,深合断代地理志的体裁,更使地理志具有明代特色。可见张廷玉、朱轼等采纳了杨椿的建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明史·地理志》又增补了许多明代内容。主要有:①州县在本府的方位;②藩王府驻地;③府(州)县置废、改隶、迁移的详细情况;④ 佐式官分防驻所和巡检司所在地;⑤明代卫、所、关、寨、营、堡、寺、监、苑的详细资料。增删后的《明史·地理志》体例严谨,记述府(州)县沿革详略得当。较之《明史稿·地理志》质量有所提高。

《明史·地理志》在官修正史地理志中能够达到较高水准,有 3 点原因: 第一,修志的资料较为完备。明廷曾多次下令编纂地理图志,洪武三年(公元 1370 年)令儒士魏俊民类编天下州郡地理形势及降附始末,著《大明志》; 六年令各地府(州)县绘山川险易图上报;十六年诏天下都司上卫所、城池、关津、亭堠、仓库、水陆道路及山川图;十七年令朝觐官上土地人民图;二十七年编修以驿途道里为主要内容的《寰宇通衢书》;天顺五年(公元 1461 年)撰《大明一统志》;嘉靖初,吏部郎李默撰《皇明舆地图》,后罗洪先又编绘《广舆图》②,以上所举仅其大要。据《明史·艺文志》统计,明代13 省各有省志,大多数府州有府志或州志,不少行都司和卫所也有图志。此外,还有许多专志,如:曹学佺的《蜀中风土记》、张邦翼的《岭南文献志》、魏焕的《九边图考》、胡宗宪的《筹海图编》等等。清初,这些图籍绝大多数依然保存完好。为搜集资料编纂《明史》,清政府还下令各直省及府州县修志,供明史馆采集。明清王朝为编纂高质量的《明史·地理志》准备了丰富的素材。第二,责成学有专长的官员和学者负责:张玉书、王鸿绪、张廷玉皆担任过总纂,具有非常丰富的编纂经验。最初负责编纂工作的万斯同也有丰富的学识,他尝论朝廷设局分修史书之失,曰:“昔(司马)迁、(班) 固才既杰出,又承父学,故事信而言文。其后专家之书,才虽不逮,犹未如官修者之杂乱也。譬如入人之室,始而周期堂寝匽湢,继而知其畜产礼俗。

① 杨椿:《孟邻堂文钞》卷二。

② 《明书·方域志》。

久之,其男女、少长、性质、刚柔、轻重、贤愚无不察习,然后可制其家之事。若官修之史,仓卒而成于众人,不暇择其材之宜,与事之习,是犹招市人而与谋室中之事也”①。历届主持《明史》编纂的总裁都赞同和接受这一观点,所以分纂人员皆由熟悉情况的廷臣担任。例如,张玉书历任尚书,熟悉六部情况,利用六部资料十分方便,由他分纂《明史》诸志无疑十分合适。后来,改行总裁官“专任责成,独当一门,然后会校”的办法,也是为了克服分修志书容易流于杂乱的弊端。这也是《明史·地理志》能够达到较高水平的原因之一。第三,是几代人呕心沥血、群策群力的结果。梁启超指出: “康熙间,清廷方开明史馆,欲籍以网罗遗逸,诸师既抱所学,且籍以寄故国之思,虽多不受职,而皆间接参与其事,相与讨论体例,别择事实。故唐以后官修诸史,独《明史》称完善焉。”②时至今日,与修馆臣文集中论及编纂《明史·地理志》的资料,已如凤毛麟角,但我们仍可以从零星资料中看到与修人员的贡献。从万斯同、张玉书,到王鸿绪、张廷玉,为此耗费了半个多世纪的心血。雍正年间重修时,徐元梦、朱轼、杨椿等人都参与过讨论, 张廷玉还亲自写小传。这都是与修馆臣同心协力的证明。倘若不具备上述 3 项条件,《明史·地理志》是很难达到较高水平的。

《明史·地理志》也有缺点。第一,未注明资料的标准年代;第二,《明史稿·地理志》的附论,即关于区域地理概述的内容很有价值,在《明史·地理志》中已被删去,市镇墟集等县以下行政单位很少或付之阙如也令人惋惜。第三,经济、风俗、交通的内容太少是明显的缺陷。因为内容比较狭窄,所以有人认为它还比不上《汉书·地理志》等前代正史地理志。此外,最初修成的《明史·地理志》对元代人名、地名的音译也不够准确。经过清乾隆四十年(公元 1775 年)和四十二年两次修改①,讹谬之处才得以刊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