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与规制:竞争的基础
有多个参与者才会有竞争。因此,自由进入是形成竞争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完全的或不加约束的自由竞争同样会导致竞争的无序状态或竞争的无效率。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即一是垄断;二是过度竞争。
1859 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打出了第一口商业油井,人类开始进入大规模开发、利用石油和以石油为基础的现代经济社会。由于石油资源的“取之不尽”和极其丰厚的利润,继这第一口油井之后,在美国掀起了一股十分疯
狂的石油“淘金热”。各种投机者,金融家、工厂主、地主、公司职员、失业工人等等怀揣着发财的梦想疯拥而至,“几乎一夜之间”,井架四处林立, “每一个井位只有火柴盒大小的面积”。到 1871 年,在美国产油业主的数目
高达 1.6 万家。由于疯狂开采,一方面使产量高于需求,过度竞争导致石油价格狂跌;另一方面,又使生产混乱不堪,乱开乱采造成对地下资源的极大破坏。1867 年,洛克菲勒成立标准石油公司,1870 年开始开始实施“联合体计划”,以不择手段的收购为主要形式,大规模地进行兼并。到 1910 年以前, 标准石油公司已在美国石油业居于绝对垄断地位:它所承担的石油运输量占美国三大主要产油区——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和印第安纳州石油产量的 4/5 以上;美国原油的 3/4 是它提炼的,它拥有全美油灌车的一半;销售的煤油
(为当时石油加工最主要的最终产品)占美国国内市场的 4/5 以上,出口量的 4/5 以上;美国铁路所使用的润滑油有 9/10 是它提供的,它还有一系列垄断市场的副产品,以及拥有 78 艘蒸汽船和 19 艘帆船(注 4)。标准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在美国欣起了一股强有力的反对其控制产量、操纵价格、豪取利润,以及恶意兼并和贿赂官府的政治与司法竞争。1890 年,美国终于颁布了第一个限制垄断活动的联邦法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Act),规定凡以限制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实行的企业联合或组织的托拉斯均属非法。根据这一法律和持续不断的斗争,1911 年,即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标准石油公司这个庞然大物终于经最高法院裁决,被强制性地分解为几个独立经营的石油公司。
这个生动的例子既描述了一个大公司创立、兴起、发迹并最终发生组织变革的历史,也为说明市场经济的初期,从混乱甚至野蛮的竞争逐步发育成为有序的竞争状态提供了一个缩影。市场经济就是在不断地建立规则的过程中成熟起来的。就像体育运动中的竞技一样,如果没有规则和裁判,美国的NBA 职业篮球赛就会变成了杂耍比赛;而在拳王挑战赛中,人高马大的布鲁诺就未必会输给泰森。概括地说,市场规则或竞争规则,包括着进入规则、运行规则和退出规则三个基本的方面。进入规则,即加入竞争行列者必须取得行业所要求的资格,典型的如企业注册必须符合法律上对资金、企业法人代表、固定场所和经营范围等的明确要求。同样,不同的行业对竞争者的资格也有不同的要求,药业企业必须在工艺技术装备上达到药品生产的技术水准,汽车制造厂必须具有一定的批量规模,而德国甚至对像理发业、美容业和餐饮业的经营者也有一整套严格的资格规定,如只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技师资格者,才容许独立从事理发业、美容业和餐饮业。运行规则是对企业竞争行业的规定,如产品产量标准、包括规格与说明、运输条件(安全、保质)、订价、企业融资、企业劳动制造等等,这些规定的功能就是确保企业间的竞争必须格守基本的行业规范。有规则才能有秩序,而秩序的维护既要保证遵守规则者在竞争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又要使违规者得到及时和严厉的惩处。这正是退出规则的一个重要功能。实际上,国外对违犯竞争规则的企业的惩罚是十分严厉的,特别是对直接危及消费者安全、健康的产品和经营行为的惩处,罚款上百万美元不是鲜见的事例,有些企业甚至会倾家荡产, 从而被“排挤”出竞争行列。退出规则的另一个功能,是要保证主动和被动退出行业竞争的企业及其关联者,能够合法的和安全的退出,如对被兼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对破产倒闭企业要进行财产清算,对企业的债权人要依法进行补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