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4—1:日美企业研究开发战略的差别*(单位:%)

美 国

日 本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率

2 . 81

2 . 61

分配的重点

基础研究

8 . 4

15 . 9

制品改善

35 . 6

26 . 6

新制品开发

29 . 6

33 . 6

制造工程改善

26 . 1

23 . 6

*:据对 1000 家主要制造业企业的调查(注 18)

与美、日两国的情况不同,股份制企业在我国尽管近两年已有所发展,

但到目前为止,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毕竟仍占较少的比重。因此,就我国企业的基本情况来看,在过去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企业唯一的资产所有者,企业自身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它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部上缴国家, 它所需要的再生产投入资金和扩大再生产的新增投资,也全部采用国家拨款的形式。由于企业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在经济管理体制上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使企业的决策取向必须首先满足国家以指令形式下达的生产任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决策是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唯一依据,它在决策的价值选择上,也同样是把确保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作为唯一的取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一方面,我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结合的企业等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另一方面,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企业经营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以及在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如计划、财政、金融、物资供应等方面的改革,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同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过去那种以完成国家计划为单一取向的决策观念。

这种变化比较突出地表现在近两年普遍实行的企业经营承包制以后:在承包基数上,代表国家利益的企业主管部门倾向于确定尽可能高的承包基数,而企业以满足自身利益出发。则倾向于获得尽可能低的承包基数。在这种不断地“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决策尽管因国家利益的要求而要保证对国家的贡献额度,但在行为动机取向上,则更多地倾向于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之所能够在“讨价还价”过程中最终接受承包基数,并不是它能够自觉地将国家利益或全民资产的增值放在企业经营目标决策的首位,而是因为这一承包基数是它满足自身利益和发展需要所要接受的一种前提条件或一种承诺。尽管在根本上说,由于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使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而企业在完成承包基数及其增长额度后,按规定从留利中转化为企业生产性的再投入资金仍然是全民资产总量的构成部分,但是,在新体制远未完善和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下,由于企业承包制本身的缺陷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使企业倾向于争取较低的承包基数和尽可能多的有利的承包条件,以便能够在承包期内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益,而这又直接与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相联系,因此, 我国企业在目标经营的决策观念上,与美国和日本企业那种确定的、直接地朝向满足于股东利益的短期性或长期性不同,官更为突出发强调满足于企业和自身利益。这种观念倾向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在现行体制条件下,企业与其本身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含混和松弛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直接与企业收益大小相联系着的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企业对职代利益承担着各种义务和责任,使企业的决策行为更突出地将职代利益放在经营目标价值要素选择中的一个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