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利益

在西方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被雇佣的关系,它是通过契约合同来维护的。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目的是要获取直接的物质利益和在企业组织中寻求安全、交往及多方面的发展。作为代价,职工要付出相应的劳务

(体力与智力),并要接受和遵守组织制订的制度、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而作为组织,在职工完成了工作任务和履行了对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则要给

职工以相应的报偿。在这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中,当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履行承诺时,都可以根据契约,解除这种关系,职工可以宣布退出组织, 而组织也可能解雇职工。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与组织都是“自由”的。这种契约关系,使西方企业在决策目标的价值选择中,把职工利益作为一种不变成本,而不是作为一种需要深思熟虑的重要的价值要素来看待。

在美国企业中,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契约关系。美国文化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是个人至上和功利主义原则。不管这些观念所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制度原因是什么,但它对美国企业和社会的组织形态则至少产生了两种影响和结果:一是在美国经济理论和企业领导者的观念上,雇员基本上被看成是一种同资本一样的生产要素,于是这一生产要素的成本或价格,正如资本、土地一样,必然由市场来决定。个人作为一个企业组织的雇员,他主要是为了挣得工资或薪金而向企业提供劳务的人,他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自己“交给组织”,除此之外,他的个人生活则与组织无关。因此,美国企业工人的流动性较高,而企业中人与人之间除工作关系以外,情感沟通则相当淡薄。这种情况使美国企业在经营目标的决策中,倾向于强调个人的发展,而忽视集体主义精神和主动合作的观念。二是在美国的社会组织形态及方式上,由于存在着组织生活与个人生活之间的隔栅,因而美国企业在按法律规定纳税以后,实际上即已解除了与企业职工有关的公共福利,诸如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娱乐活动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满足职工的利益在企业收益中基本上已是被扣除了的部分,而不是需要进行再扣除的部分。这使美国企业在经营目标的决策观念上,倾向于把满足职工的利益单纯地看成为是企业获得收益所需付出的一种经济代价,一种相对稳定的不变成或决策的参量。

与美国不同,日本社会是一个更为强调集体主义精神和合作观念的社会,一个以“大和”文化为基础的社会。在日本,年轻人从学校毕业后进入一家大企业工作,通常会一直在这个企业里工作直到退休。多数公司要为职工提供职工住宅、职工食堂、疗养院等等,而职工工作之余的活动大都是与公司的同志一同渡过的(注 19)日本人对其所属的公司有很强的归属意义, 据日本经济新闻社在 1981 年对《100 家主要上市会社社长调查》提供的资料, 64%的间卷调查认为企业属于经营者和职工(见图 4—4)。美国人参加一个企业组织,是因为它所提供工作岗位和为他享受更多的闲暇提供相应的经济条件;而对日本人来说,公司不仅仅只是提供劳动、获得工资的场所,公司已成为一种生活的共同体(注 20)和生产的场所。因此,日本人的个人生活和组织生活之间,不存在需要逾越的隔栅,两者是“相通”的。据日本商工会议所对世界各主要工业国家所作的调查表明,在职工缺勤率方面,美国为3.5%,西德为 7.7%,法国为 8.3%,而日本则只有 1.95%。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日本人对工作的重视和以企业为重的个人牺牲精神。因此,日本企业在经营目标的决策观念上,强调以个人为中心的思想,从而把满足职工利益看作是企业经营目标选择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要素,它不是一种企业要背负的经济代价,而是一种企业发展的动力;它也不是确定企业经营目标的一种条件或参量,而是企业经营目标不可缺少的和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美国和日本的企业相比,由于完全不同的历史原因和制度原因,我国企业对职工利益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更多、更为直接和更为广泛。我国企业大多数都要负责解决职工住房、子女入托、就学、就业、职工食堂、医疗

保障、职工教育、婚丧事宜、闲暇活动安排等大量的与职工本人及家眷利益有关的问题,像大庆、二汽、鞍钢等待大型企业,甚至它本身就是一个功能齐全的“小社会”。日本企业对职工利益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基本上是直接对职工本人的;而我国企业对职工利益所承担的义力和责任,不仅直接涉及职工本人,而且范围还延及其家庭。日本职工对所属企业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除了表现对工作的重视,肯于加班和集体中的合作精神外,还表现为在那样一个个人可自由选择职业和组织的社会中,职工的流动性却相当低。而在我国,企业职工的流动性虽然更低,但这并不同样地表明我国企业的职工企业有更强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而是说明我国企业的职工对企业有很强的依赖性。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下,对大多数人来说,一旦被分配和加入到一个企业组织中,他的工作基本上有了稳定的保障,企业就要承担起对他的主要生活条件进行“安排”的义务与责任。我国职工既不像美国职工那样,把个人生活与组织生活分割开来;也不像日本企业的职工那样,把集体看成优于个人,把工作当成生活的中心,而是将个人依属于组织,个人生活成为了组织生活的延续部分。因此,我国企业在经营目标的决策中,满足职工利益这一价值要素,比美国和日本企业具有更高的权重和更直接的意义。

图 4—4:公司属于谁资料来源:日本经济新闻《100 家主要上市会社社长调查》

(198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