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手段

寻找差异、判断差异、进行差异分析乃至修正决策,在本质上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活动。也就是说,假若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持条件的话,这些活动大都能够在办公室完成。但是,决策是否能被修正,或者说,当差异讯号和修下指令发出后,能否在企业各有关部门产生相应的行为反应,则并不是一套计划文本所能解决的问题。对决策的控制需要激励,因而要有相应的管理手段。

在理论上,我们通常把对人的行为的激励归纳为两大类,即积极的激励,或称正激励,消极的激励,又称反激励。在这两大类激励中,又都存在着物质的和精神的激励两个方面。按照激励理论或行为动力学的观点,人的行为是应需求而产生的。因此,满足这些需求,就能产生相应的行为反应。反之,当这些需求得不到满足时,行为反应就会出现相反的结果。依据这些理论认识,企业可以运用不同的管理手段来修正决策和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

对决策的控制来说,运用管理手段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产生决策失误后,谁承担责任,又怎样承担责任;

  1. 在决策的制订过程中,如何防范低水平或有意操纵的信息加工和不负责任的方案设什;

  2. 在决策的贯彻过程中,怎样保证有关信息的充分而迅速的传递和决策目标的实现;

  3. 当差异出现后,如何保证依据此而发出的决策修正指令能够在企业各个部门中,被顺利地贯彻。

在这里,我们不想讨论有关激励所涉及到的极广泛的方面。而主要是要

分析和比较,当企业决策失误和差异产生后,责任由谁承担,又是怎样承担的;而当有关的决策修正指令下达后,它又是如何会被贯彻的。换言之,激励决策者作出正确决策、执行者尽快称补差异和根据修正指令产生相应矫正行为的动力何在。

在市场经济中,正如企业之间的竞争通行的是优胜劣汰的法则一样,企业决策失误的责任要由作出决策的人来承担(注 16)。尽管这在实际上并不是一种“谁错谁走人”的简单过程,但这确实是构成各种管理手段的原则基础。这一基本原则所导致的结果是,在分工进行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每一个任务的承担者都必须负起充分的责任,领导者如此,参谋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亦如此。在这种责任关系的网络中,一方面通过实行正面刺激, 即物质利益(工资报酬、晋级升迁、奖金、优惠酬劳等等)和非物质利益(各种荣誉或称号等等)的给予,以鼓励人们尽可能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另一方面,则又通过反面刺激,如降级、行政惩罚、解雇和不好的工作评价等,来惩罚那些达不到工作要求、消极工作和不负责任的人们。这样,当主管市场研究及预测的负责人向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提供不出符合决策要求的分析报告和预测的数据时,他在企业中的地位及相应的物质利益,就会处于一种危机或动摇的状态。同样,在他所主管的部门内,如果负责某一部分市场研究及预测的具体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提出有关的报告和数据的话,他也会受到上级的批评,乃至调离岗位甚或解雇的惩处。因此,在企业决策的制订和贯彻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由上自下的工作要求系列和一种对应的由下自上的责任系列,而在这两个系列的交合中,又存在着评价人们工作实际绩效的严格的奖惩制度,因而使管理手段能够在决策控制中发挥较有效的作用。

很多研究美国企业和日本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差异的学者,几乎都一致地指出,在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组织中的激励机制上,美国企业与日本企业之间最明显的差异之一,就是组织成员对组织缺乏“认同感”,因而个人与组织往往处于一种对立和分离的状态,个人参加组织主要是为了满足某些利己的物质需求,而组织接纳个人,则是为了指派他到特定的工作岗位以完成规定的任务。因此,美国企业十分强调对工作的个人责任。而在被较普遍地认为组织成员对组织有高度认同感的日本企业中,强调的则是对工作的集体责任。这种集体责任并非是那种掩饰个人责任的东西,而仍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但更为重视个人对集体负责的制度。由于在日本企业中,个人对组织有较高的认同感或“忠诚心”(注 17),在组织内的生活是构成个人全部生活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这种对工作的集体责任,实际上对每个组织成员都形成了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行为激励。

对我国企业来说,责任同样也是构成企业决策控制的一个最重要的动力。在我国过去的旧体制下,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这种责任动力基本上完全依靠于精神方面。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随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分配关系的调整,这种责任动力的来源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普遍实行企业承包制以后,这种变化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以上交利润的绝对增长额或增长率等多种形式的承包基数, 实际旧是一种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它的具体承担者是企业法人资格的代表——厂长(经理)。在企业承包制中,各种形式的承包基数和承包方式对企业均存在着正面激励和反面激励。按照企业承包条例和较灵活的具体承包

条款,当企业在完成规定的承包基数后,对超过的部分将享有较优惠的利润留成及其它有利的生产经营条件,如产品的自行定价和自销权利,等等。而承包基数的完成和超过承包基数的财务目标的实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中,企业不得不日益地依靠于市场,也就是说,使企业要以市场为中心确定自己的经营方针和目标,因而它对促进企业制订正确的决策起着较强的激励作用。反之,当企业未能完成规定的承包基数后,它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而它对保证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起着反面激励的作用。

在企业内部,以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逻辑的起点,企业的决策目标被逐级、逐项地分解为各级承包指标,因而它实际上在企业中构成了一种由上自下、被具体细化到每个人的责任系列。这种责任系列和以承包指标为考核依据的正面激励(提高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与反面激励(降低或取消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对保证企业决策目标的顺利实现,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与西方企业相比,我国企业中这种责任动力所实现责任出现出来的激励作用和控制力度,又存在着相当不足和软弱的一面。企业实现的经济责任承包制,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方面,虽然对作为企业法人资格代表的厂长(经理)有较强的名义上的刺激作用和约束力,包括物质的(如承包条款中均规定了完成或超过承包指标后对厂长本人的奖励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挂靠指数,以及在未完成承包指标后对厂长本人的惩处和企业职工工资、资金的处理)和非物质的(完成和未完成承包指标对厂长本人名誉的树立和损害)。但是,由于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使企业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的问题,实际上使这些刺激作用和约束力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在承包合同中由于很难估量出在未来有限期间内(3——5 年的承包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及程度,而在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承包谈判中不得不列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承包指标作相应调整的条款。因此,这就为企业逃避承担决策错误和管理不善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机会和理由。很显然,与西方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受到国家宏观政策更为广泛和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因利益调整所产生的复杂矛盾及其对企业发展难以把握的影响,使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多变而且不易适应。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 这并不能成为解释企业决策错误和管理不善的充分理由,就象一个孩子变坏不能认为全是因为社会环境不好一样,我国企业的决策错误和管理不善同样在相当的程度上,正如前几章已分析过的,与企业的索质、企业领导人的战略眼光、企业对信息的重视及分析水平、企业的适应能力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准备等等,都有直接的关系。然而,由于在审计企业决策错误及其责任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客观的理由,因此,这种判明企业本身及其领导人究竟应承担那部分和多大的责任,在实际上很难进行(注 18)。

另一方面,即使能判明这种或那种责任,在现有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条件下,也还不能使它的责任者实际承担起全部的或最终的责任。首先,企业不能实行真正的破产。由于在目前以承包制为具体责任形式的“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边界不清楚,产权转移的过程和形式缺乏有效的机制,因而使企业因决策错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无法在“入不敷出”时以破产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惩处,而仍然要由国家承担其最终的责任。其次,企业实际无法清退职工,在现行人事劳动和就业制度下,

仍然远未根除“铁饭碗”的痼疾,因此,企业既无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也不能清退犯有错误的职工。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下,即使企业在名义有权选择和辞退职工,也会因整个社会提供不了相应的保障和容纳的机制,而实际上难以兑现。

总之,在保证企业决策贯彻、调整和实现的控制手段的运用上,我国企业与西方企业相比,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于控制系统的运行、控制的方法、控制的力度与激励性质等方面,而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 最重要的地是企业的经营机制,但我们同样不应忽视企业本身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