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性因素

结构性因素对企业决策体制效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结构体现出来的。

领导制度是由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企业领导权及领导关系。西方国家的公司法、我国的企业法,都对企业中的领导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尽管由于社会制度不同、企业的财产关系各异,以及国情不同等原因,使各国企业的领导制度在实际中的表现形式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但在法律范畴内,它都以合法形式确定了企业最高的领导者及决策主体,确定了企业内各组织成员参与企业决策的权限和责任,规定了企业内各类组织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 领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决策体制运行的结构基础,权力和责任应是对称的。如果不对称,如果权力大而责任小,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如果权力小而责任大,则会产生拒绝接受权力。企业的决策体制要遵循权责对称的原则,这不仅应体现在决策体制的权力等级的设置上,而且,也应体现在决策过程的职能分工上。同时,在企业组织的权力关系中,普遍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如西方国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我国企业中的厂长及其行政指挥系统与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之间,等等。没有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企业内各种权力之间就会产生不平衡和矛盾,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决策能力和行为能力;但相互制约的关系过多和不稳定,同样也会抑制企业对经营环境的应变能力。

企业组织结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制度。但是,由于影响企业组织结构设置的因素较多,如企业规模、生产组织方式、技术基础等等, 因此,企业在组织结构的具体选择上均有较大的灵活性。实际上,即使是在我国过去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各类企业的组织结构虽然存在着单一模式的现象,但在企业内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及其在企业内权力等级中的地位等方面,则始终存在着各种差异。在同一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的不同设置, 对企业决策体制的效率显然具有直接的影响。正如前面已指出过,企业决策体制在结构方面的设置,是否能满足它所承担的处理复杂性决策问题的任务要求,例如,是否有专门的部门从事经营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或者这部分工作以其它组织方式来完成等,都将影响到一个企业决策体制功能的发挥和效率。除此之外,在企业组织结构的设置方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最经常发生的是有关集权与分权的争论。集权与分权在理论上都可以假设出两种极端的型式。但在实践中,企业组织结构的具体设置是在两种极端型式之间的广大区间内进行选择的(图 7)。直接职能制、直线参谋制、矩阵式、事业部制、交叉小组制等企业组织型式,都各自存在着集权或分权的倾向。

一、结构性因素 - 图1

选择域

集权限度

图 3—1:企业组织型式的选择域

影响企业决策体制效率的另一个结构性因素,是企业人员的素质结构。一个企业的决策体制设计得再好,如果没有掌握各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去完成各类有关的决策任务,那么,它仍然不会具有较高的效率。正如波德·德

鲁克最近在《哈佛工商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管理和世界的变迁》的文章中所指出的:“现代巨型的工商企业可以有效地雇佣来自多达 60 个不同知识领域的数以万计的高级知识分子。各类工程师、设计师、营销专家、经济师、统计师、心理专家、计划人员、财务专家、人事管理专家等”,“显然, 如果没有发达社会建立起来的知识基础,现代管理和现代企业就不可能存在”(注 4)。决策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在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经营决策的复杂性大大提高,因而更迫切地需要各类专业人员承担起制订决策、贯彻决策和保证决策目标实现的任务,没有这些专业人员,企业的决策过程就不可能高质量地进行,也不可能使企业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