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责任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始终被认为是经济性的组织,它只要能购买到原材料,只要付钱雇佣工人,只要能把所生产的产品售出井赚到利润,也就能够生存下去。尽管在本世纪初,德国的经理人员、政治家和社会哲学家沃尔特·拉特瑙(walter Rathonaul867—1922)就曾站在比他同代人更高的角度,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用责任来代替利润的观点。在他看来, 未能提供出恰当利润的企业,既损害了托付给他们的资源,又破坏了经济的成长能力,因而就是不忠于社会所托。在同一时代,日本的涩泽荣一(1840

—1931)甚至早于 19 世纪七、八十年代,即首先提出了工商企业同国家利益的关系、企业需要同个人道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注 26)。但是,直到本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前,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与社会及社会公益机构之间的关系,仍然被企业所忽视和拒绝。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激化,用户第一主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反对环境污染等运动的兴起,迫使西方企业不得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

1984 年,日本横滨市政厅曾经以问卷和统计调查的方式,对自 1974 年

至 1983 年近 10 年问消费者对生产厂商的投诉意见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以

图表的形式明确构画出了在这 10 年当中消费者进行厂商选择时的价值观的演变情况及趋势。调查表明,消费者对生产厂商的投诉意见除“销售方法、契约等”项目是唯一有大比率增加以外,其它都呈下降趋势(注 27)。这较充分地证明了,现在的消费者在购买活动和购物选择中,已越来越重视的是厂商的销售行为、售后服务和愿意承担的对消费者的责任等等。

美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和关心,一个十分重要的表现,就是所谓的“社会经营概念”(Sociobusiness Concept)已被企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社会经营概念基本上由五种因素构成:

——社会的使命,即企业负有对社会作出贡献并协调各社会集团利益的使命;

——社会的服务,即企业对人们所关心的社会事务应当提供足以令人满足的服务;

——社会的产品,即企业提供的产品不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产品,而且要在时间与空间上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

——社会的利益,即企业活动要以实现社会效益作为其市场功能的有效性指标;

——行为的顺位,即企业对资源的利用应当优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并以此作为评价企业行为的最佳顺位(注 28)

社会经营概念所包含的这五种因素,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又主要体现在企业对社会利益集团的责任和企业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等两个基本的方面上。企业对社会利益集团的责任,主要涉及到业主或股东、顾客、社会、债权人、政府和雇员;而企业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则一般包括如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见表 4—2)。

美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反映在企业决策目标的构成体系中,是将“社会责任目标”列为公司战略计划的基本目标内容之一。如美国孟山都化

学工业公司,它所制订的战略计划中包括三项基本的内容,即一是“股东目标”;二是“社会责任目标”,它包括环境保护、职工安全、节约能源、教育基金、社会救济等;三是“劳资关系目标”(注 29)。又如美国拨柏葛公司在为战略计划提出的战略纲领中,有七个主要的方面,它包括市场营销战略纲领、生产与技术活动的战略纲领、经营和资产管理的战略纲领,人才开发战略纲领、组织发展战略纲领、社会服务战略纲领和营业发展战略纲领等, 其中除人才开发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纲领直接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以外,其它如市场营销、生产与技术、经营和资产管理等,也都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有较密切的关系。(注 30)

与美国企业基本相同,联邦德国企业在决策目标中,社会责任目标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正如克劳斯·德尔曼和路德维希·奈斯但斯在他们合著的

《联邦德国的企业经营与管理》一书中所指出的,德国企业在目标决策时考虑的往往是多目标,并有根强的社会色彩。因此,企业目标系统应当被看作是一个诸多因素同时交织在一起的目标集合,它通常在大多数场合是所有参与集团共同作用和妥协的结果(注 31)。在德国企业决策目标的过程中,股东、顾客、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会同样是进行目标选择和目标平等中最重要的参量,而且企业也把解决社会问题,诸如为企业所在社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护生态环境、资助教育机构和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如赞助和发展各种社会事业和慈善活动等,作为促进决策目标的具体内容。

绝大多数研究日本社会和日本民族性的人,无论他是从何角度,文化、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企业的或社团组织的;还是以何职业的观点,作家的、记者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文化地理专家、政治官员或工商实业家,几乎都一致地认为,日本社会是一个“盛行集体主义”,有强烈的“团结意识”的社会(注 32),或者说,是一个“统合”的社会(注 33)。在日本、个人依属于组织,而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政府之间又存在着传统的、根基很深的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关系格局与美国有着巨大的差异,而与联邦德国相比较,尽管在联邦德国,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远较美国更为紧密的关系,但是建立和维系这种关系的主要力量是制度性的因素,而不是像日本那样,有很深远的历史文化基础。这种关系格局同样也是构成日本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基础。对日本企业来说,在企业对社会各利益集团的责任上, 基本上也包括业主或股东、顾客、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会等六个方面。但在这几乎所有的方面上,都与美国和联邦德国有所不同。而在企业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上,日本企业并没有遇到像美国企业那样突出的种族歧视问题和像联邦德国企业那么严重的外籍工人问题,但在诸如女就业、注重学历和家庭身份等方面,却存在着比美、德两国企业更为普遍的问题。

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正如德鲁克所指出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很长的时期内,人们关于“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一是“有关私德和公德的关系这个永恒的问题”,即涉及到当一个企业的经理采取不道德的行为为本企业谋取利益时,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应当是绝对禁止的还是应当容忍的?二是“有关雇主由于其权力和财富而对职工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职工就业保障、教育、福利等等;三是“社会责任过去常常是指要求或指派工商业者在社会‘文化’方面的领导责任:资助艺术、博物馆、歌剧院、交响乐队; 担任教育机构和宗教机构理事会的理事;为慈善事来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出

钱”等。这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讨论的主题,实际上都集中在除企业交纳税金以外,企业还能出资多少而为社会的公益事业作出贡献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则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日益激化而使其侧重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人们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资助某项或某些具体的社会公益事业,而现在,“它所看重的是企业在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应该或可能做些什么。它侧重的是企业在有关美国的种族歧视和种族结合问题、或物质环境的维护和恢复方面能作些什么贡献”(注 34)但是,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是谋取剩余价值,因而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仍然是被这种本能的动机所驱使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出资捐助一家医院、赞助一项康复事业,还是投资改善生态环境或重建某些文化遗址,它所要谋求的都是资本的增值,因为通过这些活动,企业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起较好的形象,可以在社会中赢得一定的地位,因而有利于企业信誉的提高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所以,社会责任在资本主义企业决策目标的价值要素选择中,在本质上是直接为企业利润目标服务的,或者说,它是构成企业实现盈利目标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德鲁克在同一部书中所认为的,企业应当把承担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的机会”,它意味着“直接和间接地使公司或产业得到利益和加强”(注 35)。

与西方企业相比较,我国企业在本质上是与整个社会的利益相一致的, 这种本质决定了我国企业在决策目标的选择中,要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正是在实现国家计划、服从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通过不断地降低成本和创新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善工作环境和保证生产安全、提高职工福利、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区活动、搞活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等十分广泛的方面体现出来的,但是,在实践上,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却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矛盾性和多样性。这些特性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历史的原因。

在过去的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下,企业是作为基本的生产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与这种地位相适应的是,企业又具有一级行政单位的几乎全部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从领导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企业的全部活动存在着“统一安排”和“一体化”的现象,但从企业本身的实际活动来看,却存在着将用技术经济指标来考核的生产活动和用各种行政命令动员来进行的非生产性活动相分离的倾向,这种倾向的实际表现,是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通过上级主管机构的计划、技术、生产调度、财务等部门等部门来安排,并要根据这些部门所下达的任务和指标来制订企业和生产计划。同时,各种与这些生产活动直接有关或间接有关的非生产性活动,却是由同一上级主管机构的各个归口部门分别、更经常的是通过随时的命令或行政动员来安排的。因而这些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并未能纳入企业整个活动的计划轨道,未能成为构成企业目标的一个有机部分。

如果说西方企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有关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的争论一直围绕着三个传统的主题。那么,对我国企业来说,长期存在的则是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的矛盾,即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它应对社会承担多大的责任和承担什么责任。长期以来,由于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商品、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因而在理论上不可能确立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它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将企业作为一种包罗万象、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的组织,一种对社会承担着广泛甚或无限

责任的机构,这种观念的形成,除体制因素以外,也存在着直接的经济原因, 即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和相对匮乏的可用资源。因此,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它要在尽可能多地为社会创造经济财富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承担社会责任,减轻社会的负担,包括吸纳社会上已达就业年龄的人口、为职工提供内容广泛的福利和终身的生活保障、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活动,以及协助政府机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等等。

上述这些情况,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所不同的是,由于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地位的逐步确立,以及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变化,在企业与它要承担和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发生了更多的矛盾。这类矛盾尽管在过去的体制下依然存在,但在“统收统支”条件下并未有明显的表现。而在现行体制中,由于企业与外部各部门及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企业的各种活动都与它所要实现的经济目标和获取的自身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使这类矛盾表现出一种明显的经济利益,以及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实践中较明显地是企业对“社会负担重”、“摊派过多”等的强烈呼声,以及各类组织和“代表”组织的个人要求企业赞助、出资的大量活动,使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边界不清,也使社会责任变成一种“要企业去承担”的义务。

因此,我国企业的决策目标中,社会责任目标表现为一种更为“隐蔽” 的形式,一种“事后的扣除”。而西方企业则在一种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把社会责任目标“显象”为一种明确的形式,一种构成企业经济目标的有机部分,表现为一种“预先的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