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是保卫军队不受破坏,保证军队内部纯洁、安全和稳定,顺利进行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总政治部于一九五三年三月召开了全军保卫、军法工作会议,讨论军队预防犯罪的问题。会议决定把预防犯罪作为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要从加强部队教育,深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着手,努力避免犯罪的发生。这次会议以后,全军各部队对预防犯罪工作普遍重视起来,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为了巩固成果,进一步推动预防犯罪工作,一九六五年六月,全军保卫、军检、军法工作会议总结了预防犯罪工作的基本经验:发动群众,落实“三防”,即防止敌人打进来,防止内部不坚定分子被敌人拉出去,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或转化。部队在预防犯罪方面贯彻了这次会议总结的基本经验。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加强对部属的教育,提高觉悟,发动群众搞好预防犯罪工作;狠抓犯罪苗头,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实思想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正确处理战士中的问题;互帮互学,团结教育后进战士;做好经常性的政治审查工作,纯洁内部;党委、首长亲自抓,机关部门共同管。这次会议还对军一级单位的法院、检察院的任务作了规定,指出它们的主要任务不仅是捕人、判刑,还要经常对部队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参加军队的中心工作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预防犯罪工作的加强,使部队内部犯罪现象大为减少,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部队的全面建设。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犯罪案件上升。为了扭转这种现象,总政治部于一九七八年七月向全军发出了《关于加强基层预防政治事故工作的意见》,重申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教育,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充分发动群众,提高警惕,落实“三防”。《意见》还就把好政治审查关、防止反革命分子打进来,大力开展拒腐防变的斗争和教育、防止政治上不坚定的分子被敌人拉出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防止内部矛盾转化等三个方面做了一些具体政策规定。这个《意见》的制定和贯彻,对进一步推动全军预防犯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一年一月召开的全军政治工作会议,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部队实际,对预防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分析了军队内部发生犯罪案件的原因,认为除了封建思想残余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外,主要是有些单位对部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估计不足,解决不力;有些基层单位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不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落实。针对这些问题,总政治部制定了《关于基层预防政治事故工作的几项规定》。《规定》要求预防犯罪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首长领导下,机关各有关部门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基层单位必须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改善官兵关系,加强行政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千方百计预防犯罪案件的发生。这个《规定》下发后,部队以此作为教材,进行宣讲,使预防犯罪工作更加扎实、深入。

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七年,总政治部先后三次召开全军政法工作会议,

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有关政法工作的指示,分析研究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条件下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预防犯罪工作的新经验。军委领导对预防犯罪工作非常重视,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做好这项工作,并在许多文件上作了重要批示。各级党委及政法部门认真贯彻以上会议和军委领导指示精神,把预防犯罪工作同各个时期部队的中心任务和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意了解情况,掌握规律,提出对策,督促落实,有些单位的军政主要领导深入部队检查指导,推动了预防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军涌现出一大批无重大案件的军、师级单位。

新时期部队预防犯罪工作的基本做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