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模范执行政策、法规和群众纪律

人民解放军发扬遵纪爱民的优良传统,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政策和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自觉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热爱。

人民解放军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处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野营训练中,部队宁愿绕道多走路, 也不抄近路走群众的庄稼地;借住民房,干部战士像爱护自己的家一样,爱护群众家里的一切东西;借用群众的生产生活用具,倍加爱护,如有损坏, 便照价赔偿。在军事演习中,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分重视,每次重大演习之前,都要认真研究,周密布置。在从事国防工程施工和农副业生产中,人民解放军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凡是容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如:土地、水利、山林以及开荒、采集野生植物等, 都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军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过程中,地方单位和群众出于感激之情,经常向部队赠送一些礼品,干部战士都婉言谢绝。部队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分驻在祖国各地, 有时也发生个别违反群众纪律的现象,对这类问题,各级领导发现后及时处理,决不姑息袒护,并以此为戒,教育部队。为了保证群众纪律的执行,各部队都有群众纪律检查制度,经常派出干部检查部队执行群众纪律的情况。特别是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前后,各部队都派出纪律检查组到驻地周围的工厂、农村、街道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部队在处置军政军民关系方面出现问题或发生了违纪事件时,部队主要领导亲自出面, 多做自我批评,主动承担责任。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党和国家部制定了一些重要政策。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坚决服从全党、全国的大局,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中国人多地少,珍惜并合理利用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对国家的土地政策,军队带头模范执行。一九五四年,中央军委军事训练部规定,部队军事训练用地,一是利用荒地,二是利用不长庄稼的盐碱地,三是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有偿地征用一些土地。一九六四年,总政治部对部队的农副业生产用地也作出规定,要求部队贯彻以开荒为主的方针,尽量不占用农民的熟地。一九八一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部队军事用地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指示各部队尽量节约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草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全军各部队认真学习这些政策、指示,对占用土地情况进行了检查,纠正了存在的问题。许多部队主动让出部分土地、牧场帮助群众发展生产。从一九五三年

至一九六五年,全军通过调整、压缩军事用地,将 140 多万亩土地退给群众

耕种。一九五二年,西北军区把山丹军马场的 150 万亩草地划归当地牧民。

一九八一年兰州军区又从山丹军马场划出草地 11.5 万亩,让给群众放牧。成

都军区先后把四川省若尔盖地区的 3040 公顷土地让给牧民。国防科工委某试验基地,为了帮助驻地牧民解决草源,主动将禁区缩小 72%,受到驻地州委领导和牧民群众的赞扬。

在军需军事供给、农副业生产和各项经济活动中,军队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一九五三年,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统销。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指示全军坚决拥护这一政策,努力贯彻执行。各部队响应中央军委的号召,认真执行统购统销政策、对自己生产的粮食,也精打细算,节约用粮,多卖一些粮食给国家。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一年,中国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群众生活十分困难,市场供应相当紧张。各部队作出决定,不准到市场上买肉、买菜、买油。一九七九年以后,国家的集市贸易逐步放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一九八一年制定了《关于部队执行集市贸易政策几个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部队在集市采购农副业产品时,公平买卖,不得与民争利,不得走私贩私,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集市贸易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在军队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较大发展的情况下,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又作出了《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要求部队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一九八六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补充规定》。

部队各级党委、政治机关经常检查执行政策的情况,及时纠正违反政策的现象。各部队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军民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军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从一九七二年至一九八一年)全军共清退地方各类房产 1580 多万平方米。驻少数民族地区的部队,特别重视加强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提高官兵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严格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学习少数民族语言, 还以最大的努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为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繁荣积极贡献力量,从而赢得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