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

新中国成立至七十年代末,人民解放军对军人违反职责方面的犯罪,是按照内部规定惩处的。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为适应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需要而制订的一个重要军事刑事法规。《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是惩治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是加强人民解放军建设的重要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

事罪,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 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和虐待俘虏罪等。《条例》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适用的刑罚和量刑的幅度。

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条例》施行,人民解放军各级政法部门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首先是教育广大干部战士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条令条例,并且自觉地同一切违犯军纪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斗争。宣传教育工作对极少数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也起了有力的警戒和约束的作用,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全军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各种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案件时,做到了严格依法办案,及时妥善处理,为保障部队胜利完成任务和减少部队的损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