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委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军兵种)、集团军(军)、师、旅、团以及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立政治委员。政治委员是所在部队和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者,根据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上级党委、上级首长和领导机关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同级党委的决议,领导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委员制度是由建军初期的党代表制度演变而来的,早在中国工农红军初创时期,各起义部队就设了党代表。红军中的各级党代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一样,同为部队的首长,除了负责领导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之外,还负有领导全面工作的责任。一九二八年七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军队实行政治委员制度。一九二九年九月后, 各地红军根据《中共中央给红军第四军前委的指示信》精神,将党代表改称政治委员。

为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中共中央参照苏联红军的政治工作条例,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于一九三○年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指出,设立政治委员的目的是为直接指导并进行红军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规定在独立作战的营以上部队,以及红军直属机关学校设立政治委员,并规定了政治委员的地位、权限和主要职责。这个条例(草案)的颁布,使红军政治工作制度的建设有了加强。但它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不适当地扩大了政治委员的权力,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造成了军事工作与政治工作的不协调,妨碍了党的统一领导和内部团结。

抗日战争初期,八路军曾一度取消了政治委员制度,但很快恢复了,一九三八年底和一九四二年十月两次颁发的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取消了关于政治委员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将这一规定改为”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除属于作战方面的行动由军事指挥员决定之外,其他由政治委员作最后决定,但均须同时报告

上级军政首 长”。解放战争时期,一九四七年七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对紧急情况下的首长权力作了如下的规定: 对上级党委或军政机关之指示、训令或命令,一般应由党的委员会讨论,保障执行。如在环境限制条件不允许时,得由首长紧急处置之。例如作战指挥, 应以军事首长的决心为主,对党的委员会负责。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委员和军事指挥员的职责,有助于军事工作与政治工作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治委员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为适应部队建设的需要,在团以上的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以及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在海军的舰艇中队设政治委员或政治指导员,在空军的飞行大队设政治委员,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和单位的首长,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隶属于直属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政治机关;在军事行政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政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所属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如发现有违反者,有制止和纠正的权力,必要时可提交党委或纪委讨论处理;领导所属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其他各项政治教育,掌握政治思想动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使部队和单位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旺盛的战斗意志;领导所属部队党组织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建设;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领导所属部队贯彻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做好执行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保证部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党委领导下,领导政治机关依据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的法规、制度,做好干部工作;掌握与贯彻党和国家的政法工作以及军队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 领导部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所属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部队严格的纪律,保证所在部队和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贯彻执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重视解决干部战士的实际困难,注意改善部队的物质、文化生活,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加强政治机关的建设,提高政治工作人员的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鉴于政治委员所处的地位和工作需要,一九五四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政治委员必须是有高度阶级觉悟、坚强勇敢、并具有政治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军事素养、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随着军队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政治委员的素质的要求也更高了。政治委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身作则,工作深入,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发扬民主,团结同志,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公道正派,为人表率。

政治委员要正确处理与各方面的关系。一是同党的委员会的关系。政治委员同党委是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与其他党委成员是平等的关系,应尊重并执行多数人作出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政治委员领导所属部队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通常是党委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因而在党的委员会中应发挥更多的作用,诸如:根据上级党委、首长、机关的指

示和本部队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召开党委会的建议,组织机关和有关人员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做好贯彻党委决议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检查和指导党委决议的落实:及时处理上级党委指示和下级党委请示报告中不需党委讨论的问题;处理在贯彻党委决议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等等。二是同本级政治机关的关系。政治委员同本级政治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治委员应注意以主要精力关心和领导好本级政治机关的工作,依靠政治机关做好党在部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机关的积极性、创造性;应处理好同本级政治部(处)主任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应越过主任的职权直接处理政治机关的问题,应尊重主任的职权,维护主任的威信,支持主任做好工作,三是同军事主官的关系。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主官在党内一般分别担任正、副书记。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和同级军事主官主动商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合作,防止争“核心”、争功倭过; 应及时主动通报情况,准备提交党委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同军事主官交换意见,尽量统一看法;应教育机关树立“军政一盘棋”的思想。在原则问题上发生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或者请示上级解决;在紧急情况下有不同意见,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 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要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