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委和总部精心部署

中央军委和解放军三总部对抢险救灾工作十分重视,每当发生大的灾情,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都及时提出明确要求。一九五四年,长江、淮河流域洪灾严重,总政治部及时发出《关于防汛救灾的紧急指示》,要求“驻汛区和灾区的部队在政府统一指挥下,配合人民群众,进行防汛、抢险,抢救生命和物资;加固加高尚有水患顾虑的河堤;帮助群众排涝,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一九五六年全国灾情严重,受灾面积遍及 10 个省份。总政治部发出了《关于参加救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军各部队,除驻在灾区的部队应即在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参加救灾工作及对灾区人民的宣传慰问工作外,应在所有部队中进行有关救灾的宣传教育工作。”一九六○年, 全国旱灾严重。总政治部向全军发出《关于军队参加抗旱备荒的指示》,“号召大家立即行动起来,和全国人民一道,千方百计抗旱备荒,力争丰收。” “凡处在旱情地区的驻军、机关、学校,都应在地方统一领导下,尽量组织人力和技术力量,参加当地的抗旱斗争。必要时,可以减少训练时间或停止操课,以便集中全力抗旱。”一九六三年八月,河北、天津发生特大洪灾,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立即发出了“积极抗洪,保卫天津,保卫津浦铁路”的紧急指示。一九七九年八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在《关于军队参加和支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遇有重大灾情、险情,应奋力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一九八七年一月,《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决定》又一次明确指出,部队“要奋勇参加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个人的财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一九八七年底,全军参加抢险救灾 38 万多次,其中出动万人

以上的大规模抗洪救灾、抗震救灾、抗旱救灾、扑火救灾就达 100 余次。如五十年代参加长江、淮河流域的抗洪抢险;六十年代参加河北、天津的抗洪救灾和河北邢台的抗震救灾;七十年代参加河南的抗洪和辽宁海城、河北唐山的抗震救灾;八十年代,参加四川、辽宁、黑龙江的抗洪、大兴安岭的灭火等。